为加强我县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测绘项目成果的利用效率,合理开发测绘产品,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测绘现象,提高测绘成果的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测绘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县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测绘市场监管制度
(一)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
(二)部门或个人出资的测绘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报备制度。部门或个人出资的测绘项目实施前,须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测绘项目的位置、面积、用途、技术设计书、比例尺、施测单位名称及其资质等级,使用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等情况,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测绘。
(三)测绘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测绘工作完成后,须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测绘成果验收申请,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对进入我县境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测绘资质、超资质测绘、上年度被省测绘局通报测绘成果质量低下的测绘单位,不得在我县境内从事测绘工作。
二、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汇交凭证,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统一保存。
三、加强测绘成果利用管理,增强测绘资料保密意识
测绘成果的利用、开发是测绘业务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测绘成果必须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并签订使用合同书;单位或个人出资的测绘成果可在其用途范围内自行使用,如要开发或变更使用范围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测绘成果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按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和使用范围。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后对测绘成果进行开发的,必须将开发成果汇交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发现违规行为的,县国土资源局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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