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
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6〕46号)和州提标核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的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要求,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组织保障
决定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忠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陆仁标(县民政局局长)
杨先霞(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徐丽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克林(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汪娟娟(县财政局副局长)
潘洪康(县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蒙祥晖(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黄春菊(县统计局副局长)
潘建周(县审计局副局长)
韦振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赵龙军(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县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陆仁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三、目标任务和核查范围
(一)低保提标标准
2017年,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528元/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2元/月。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生活情况,发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三)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
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要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4月10日前各镇(街道)要按照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提供低保名单,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及时按月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当年1-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2月28日前)
1.出台方案并召开会议。县人民政府出台2017年城乡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会议暨培训会,对年度提标核查工作作相关安排和业务培训。
2.各镇(街道)召开会议。各镇(街道)召开城乡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会议暨培训会,对社会事业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和各镇(街道)抽调参与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掌握核查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成立镇(街道)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督查监管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顺利实施。
3.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低保核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正确引导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全面入户核查阶段(2017年3月3日前)
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要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要达到100%,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结合农村低保入户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入户核查和特困人员供养核查工作。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组织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查收入、查人员去向,要强化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
2.认真核实信息。各镇(街道)要通过黔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依实际情况与国土、住建、农工、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单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17年3月15日前)
民主评议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坚持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家庭收入入户核查完毕后,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各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民政、扶贫工作的干部,包村(居)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等要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在村务(社区)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面进行入户抽查。各镇(街道)要组成入户抽查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县民政部门要对基层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进行入户抽查。
1.各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要对上报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村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村不少于10户。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各镇(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二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
2.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镇(街道),各镇(街道)不少于10户。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对各镇(街道)报送的低保人员名单进行会商,由县民政部门委托各镇(街道)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整理好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
3.低保、扶贫信息管理。县、镇(街道)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低保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帐、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扶贫信息系统。同时,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
(五)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阶段(2017年4月10日前) 按照新制定的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4月份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2017年1-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及《黔南州民政局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低保对象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衔接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南民发〔2016〕7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各镇(街道)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经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三是重点抓好扶贫工作及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6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2017年低保年度核查后,从2017年4月份开始全县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用好低保兜底政策,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纠正“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结合年度核查,各镇(街道)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从2017年4月开始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切实按照省、州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按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同时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不低于2016年救助供养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镇(街道)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科学整合县、镇(街道)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务必100%入户核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务必于2017年3月3日前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3月14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月7日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4月10日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二是强化培训、宣传、指导、督查。各镇(街道)在年度核查前要充分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进行深入细致地业务培训,同时按有关要求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监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成立指导督查组,通过实地指导、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不认真执行政策,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工作,核查不到位,出现死亡人员、已参加工作人员等仍享受低保的,违反低保政策存在的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工作保”、“骗保”、轮流座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低保政策有效落实,低保工作规范精准。
(四)做好信访接待
年度核查工作涉及面大,县民政局、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真诚待人,耐心解释,化解矛盾,防止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按时报送信息
为及时掌握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核查工作期间,各镇(街道)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报送县民政局,实施方案于3月2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县民政局。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注意事项
2.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以下情况的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得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电脑、空调和摩托车(价值4000元以上)、轿车、货车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大型农机、农具以及其他高档家用电器的;
(三)家庭成员,有一人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或有一人是金融、保险、电力、邮政、电信、移动、烟草、石油等行业正式职工的,或有一人为个体私营企业主或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中上层以上的管理人员的,或两人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职工的;
(四)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有赌博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成员有离退休、领取遗属生活补助、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退休金或进入“4050”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九)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州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现金或有价值可以变卖的实物)后,在规定计算期间内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计算期内不予保障;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予保障;
(十)低保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由企业缴纳养老金的;
(十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店面、房屋出租等经营收入或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专业市场有固定营业(服务)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
(十三)老人虽然年老体弱,但其子女生活条件较好,子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为了让老人享受低保将老人独立分户的;
(十四)父母年老,但其子女经商在省内购有商品房的或有机动车辆的;
(十五)已超出基本住房条件,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的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十六)非农业人口有本县常驻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县生活,且又不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示的收入证明的人员;农业人口外出超过半年的;
(十七)现任村(社区)委会干部家庭;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十九)家庭成员中无重大疾病,但有20-40岁青壮年、身体无特殊情况有劳动力的;
(二十)在监狱内服刑的;
(二十一)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十二)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十三)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二、分类施保收集的资料
低保户中享受30%特殊困难补助的,要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后才能进行补助。如老年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要提供1、2级残疾证、重病患者提供医院诊断书、在校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提供计生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单亲家庭提供相关材料。
三、重视抽查工作
县民政部门、各镇(街道)两级要重视对低保户的抽查工作。按《2017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工作的相关用表单独存档,便于出现问题时进行追责。
四、及时收集有效账户
各镇(街道)明确人员收集低保户有效银行账户,工作责任到人。首次收集不到账户或3个月未更改成有效账户的取消低保。因账户问题领取不到低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日程安排表
时间 |
工作内容 |
收集资料 |
2017年2月28日 |
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议暨培训会 |
县级实施方案及会议相关资料 |
2017年3月2日前 |
各镇(街道)召开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议暨培训会,对参与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
镇(街道)实施方案、会议签到册、简报、照片 |
2017年3月3日至13日 |
各镇(街道)组建核查工作组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填写城乡低保年度入户核查表 |
2017年3月14日 |
各村(社区)组成评议小组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
各镇(街道)对村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的批复、填写《“民主评困”备案表》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
2017年3月15日至19日 |
一榜公示(5天) |
填写一榜公示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资料照片村(社区) |
2017年3月20日至22日 |
各镇(街道)督查组对每个村(社区)抽查10户以上。 |
成立督查组文件,填写入户抽查表和抽查情况表 |
2017年3月23日 |
各镇(街道)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
各镇(街道)审核会议备案表、会议记录 |
2017年3月24日至3月28日 |
二榜公示(5天) |
填写二榜公示表,各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资料照片 |
2017年3月29日 |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核查数据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县民政局。 |
填写《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调整)》、《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家庭备案表》 |
2017年3月30日至4月1日 |
县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各镇(街道)抽查1个村,每个村10户。 |
成立督查组文件,填写入户抽查表和抽查情况表 |
2017年4月2日 |
召开县级评审会议进行审批 |
审批会议记录 |
2017年4月3日至7日 |
县民政局将审批名单返回各镇(街道)进行三榜公示 (5天) |
填写三榜公示表,各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资料照片 |
2017年4月8日 |
各镇(街道)将低保核查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及低保台账并上报。 |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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