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2.4 分级响应,分组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运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5 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汛情、旱情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防汛办)。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水务局局长担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新闻中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石油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把本水文站、各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其主要职责是: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抗旱抢险的指示。领导和指挥县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镇(街道)及部门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全县水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组织制定县内江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县重要江河洪水进行监控,组织对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1.4 县防汛办职责: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和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向黔南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1.5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水旱灾害专家咨询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方面突发灾情的信息上报,履行应急值守,协调调度、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水务局: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排涝和抗旱的行业管理,所辖防汛抗旱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对病险水库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讯方案。
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抗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运水送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讯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做好防洪抗旱工作,指导协调受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洪救灾应急食品、御寒商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负责防汛应急粮食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调查核实灾情,提供必需的救灾物资,向上争取救灾救济物资和经费,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管理分配受赠救灾款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内建筑工程安全度汛的行业管理和城镇排涝规划建设;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城区排水沟、下水道的防洪抗旱的行业管理,修复市政管辖范围内的水毁工程。做好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及其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农村工作局:协调抗洪抗旱所需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支援灾区的各项措施;负责抗旱油料、机具的及时供应与维修;及时提供农业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组织灾区群众灾后自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木料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和供水水源卫生检测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向县内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校区防洪保安和抗旱保供水工作,确保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饮水安全。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防汛突发汛情应急处置及协调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尾矿库、灰渣库(坝)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各尾矿库、灰渣库(坝)管理单位编制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度汛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尾矿库、灰渣库(坝)抗洪抢险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落实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人防办: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确保防洪抢险警报信号的鸣放。
把本水文站:负责江河暴雨洪水监测,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及时准确地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旱情信息和分析预报成果。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的及时供应。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讯保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送防汛抗旱公益信息。
县人寿、财保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受灾损险标准的理赔工作,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及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防指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联动
当县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州防指,同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并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州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信息处理
3.1县防汛办负责全县水旱灾情、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县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3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镇(街道)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告县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上报省、州有关部门的,由县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报送。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四、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水务、水文、气象、电力、农业、国土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县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判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省、州防汛办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较大(III)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II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I)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1”。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县防指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4.3预警措施。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测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1.发布蓝色预警后,预警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灾害发生和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水旱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次生灾害可能性的强度和影响范围。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水旱灾害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水旱灾害影响的警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队伍、应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抢险救灾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对可能导致灾害影响扩大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应对水旱灾害所需的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旱灾害应急义务。
五、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全县范围内一次降雨或连续干旱造成的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5.1.2 进入汛期、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水旱灾害后,按照要求迅速进行核实,一般级、较大级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水库、城镇重点防洪区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5.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县防汛办立即向本级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本级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
(3)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5)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应急节水、调水和送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7)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8)做好灾区动物卫生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9)维护好灾区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情况紧急时,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工业、企业有序减产、停产、停业、停课。
(10)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向上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3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5至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
(4)发生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5)轻度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5.3.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5.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一)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5)中度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5.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政府和防汛办,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旱救灾工作。
5.5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2)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5)严重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5.5.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上级政府和防汛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县防汛办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根据情况,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6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5.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县中型水库发生洪水溃坝、垮坝;
(3)发生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4)特大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60天以上、夏季45天以上、秋冬季90天以上)。
5.6.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上级政府和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以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5.7.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道)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民兵、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7.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政府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政府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7.4 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③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④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①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③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会商,加强抗旱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信息共享。
5.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9指挥和调度
5.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9.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0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工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人武部预备役、民兵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取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实施。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1.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5.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5.11.3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1.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1.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5.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3新闻报道
5.13.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13.2 公开对外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5.13.3 宣传报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共同商定。
5.14应急结束
5.1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水旱灾害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一般水旱灾害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影响消除后,由上级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15 基本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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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旱灾害基本应急程序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分级原则建设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并满足抢险急需。
6.1.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6.1.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6.1.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6.1.5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6.1.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1.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
④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
(2)物资管理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拨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1.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各地遭受一般级以上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项目。
6.1.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1.10通信保障
县防汛办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防汛办负责网络电台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防汛办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本级防汛办之间、县防汛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6.1.11 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县气象局、把本水文站、县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建立相关的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6.1.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3)水旱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习。
七、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善后工作
7.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房,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1.3 各级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以及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不定期修订,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录
9.1 水旱灾害预警标准
9.2 水旱灾害级别标准
水旱灾害预警标准
预警级别 |
颜色 标识 |
划分级别标准 |
特别重大 (Ⅰ级) |
红色 |
·过去24小时全县6镇或15(社区)范围内强降雨达到100毫米,或5个镇或10(社区)达200毫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50毫米以上降雨。 ·县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 ·全县6个镇或15(社区)范围以上达到重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至少2个镇(社区)达到特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
重大 (Ⅱ级)
重大 (Ⅱ级) |
橙色 |
·过去24小时全县5镇或12(社区)范围内强降雨达到100毫米以上,或5个镇或10(社区)达150毫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50毫米以上降雨。 ·重要江河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标准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全县4个镇或12(社区)以范围上达到重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至少1个社区(镇)达到特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
较大 (Ⅲ级) |
黄色 |
·过去24小时全县4镇或10(社区)范围内强降雨达到80毫米以上,或4个镇8(社区)达100毫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50毫米以上降雨。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全县3个镇或10(社区)以范围上达到重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
一般 (Ⅳ级)
一般 (Ⅳ级) |
蓝色 |
·过去24小时有4个镇或8(社区)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2镇6(社区)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全县3个镇或8(社区)以范围上达到重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
水旱灾害级别标准
灾害级别 |
划分级别标准 |
特别重大 (Ⅰ级) |
·县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县城区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的特大干旱,15个镇(社区)农作物受灾或6个镇或15(社区)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3000公顷,倒塌房屋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山洪灾害。 ·其他经省、州防指认定的特别重大的水旱灾害。 |
重大 (Ⅱ级) |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城镇政府所在地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发生严重干旱41-60天,5镇或12个社区农作物受灾或3个镇(社区)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倒塌房屋4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3000人。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山洪灾害。 ·其他经省、州防指认定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
较大 (Ⅲ级) |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严重干旱21-40天,4个镇或8社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城镇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300-1000公顷,倒塌房屋20-4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1000人。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山洪灾害。 ·其他经地级以上防指认定的较大的水旱灾害。 |
一般 (Ⅳ级) |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镇(社区)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达20天,4镇或8社区农作物受灾或2镇或5社区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3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20间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下。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山洪灾害。 ·其他经县级以上防指认定的一般的水旱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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