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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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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为加大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及无证(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4〕945号)精神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协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及无证(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叶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非法经营真品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打击无证(照)经营卷烟等扰乱烟草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

(一)县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涉烟案件,根据烟草专卖市场情况实时组织、应邀参加市场清理联合执法活动。

2.协助、配合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开展涉嫌犯罪的涉烟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3.发现其他违法情况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二)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烟草专卖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涉烟案件。

2.提前介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涉烟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侦查。

3.协助、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依法实施检查。

4.协助、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对涉嫌违法寄递烟草专卖品的货运部、托运站、快递等场所或渠道依法实施检查。

5.协助、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对暴力抗法事件进行处置。

(三)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依法受理涉烟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等。

2.引导或提前介入案情复杂、疑难或性质难以认定的涉烟案件侦查工作。

3.接受涉烟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各类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

(四)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对涉烟刑事案件实施审判,并提供判决书副本及执行结果等。

2.及时与各协作单位对接,对涉烟刑事案件审理需要了解和补充的数据、资料等进行沟通,高效运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依法依规受理并处理管辖权限内的案件。

2.查处烟草部门移送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生产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为。

3.协助、配合烟草部门或组织市场清理联合执法活动。

(六)县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协助、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对涉烟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依法实施检查。

(七)县邮政局主要职责

协助、配合烟草专卖部门调查、处理邮政快递(托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联合监管认识。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烟草专卖市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打击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工作为重点,以查处不规范经营烟草专卖制品经营行为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为保障烟草专卖市场联合执法机制有效运转,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涉烟信息互通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等,并按要求落实。

(三)增强联合执法合力。烟草、市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各自市场监管主体职能作用,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争取1个季度或2个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威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2.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3.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涉烟信息互通制度

4.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制度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烟草专卖市场的管理,提高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县烟草专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含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局等单位。

第三条烟草专卖市场联合执法行动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抽调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人员应熟悉业务且相对固定。

第四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在联合执法中,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发生管辖权限争议的,争议双方(多方)协商解决,必要情况下由领导小组指定管辖单位。

第六条参与联合执法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自备办案设施设备,按时参加执法活动。烟草部门提供必要的车辆和经费。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部门协调配合,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加强烟草与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烟草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互相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研究部署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烟草专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局、高速公路交通部门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明确一名对口业务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工作。联席会议一般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召集,也可由其他部门召集。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总结全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分析面临的基本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协商解决协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遇到重大问题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等,由召集人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市场涉烟信息互通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线上或线下违反法律法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烟草专卖品的信息,以及违法违规取得、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信息等。

第三条涉烟信息互通的内容:

(一)联合执法查获案件的处罚(处理)结果。

(二)成员单位在市场检查或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烟或其他违法信息。

(三)成员单位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新增、修订、废除等信息。

(四)其他需要互通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互通的途径和方式。信息互通可以通过简报、定期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电话、传真、借阅、查询、咨询等渠道进行信息传递或反馈。

第五条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信息传递、汇总、分析、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对接收到的违法线索,接收方处置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以收集到的涉烟信息为主要线索,经查实破获较大案件的,县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互通的案件信息或线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发生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和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烟草专卖局与县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

(一)县烟草专卖局发现、查获的涉烟案件,经查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生产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以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的行为,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固定相关证据后移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获的涉烟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也应及时向县烟草专卖局通报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后移送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二)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发现非法经营、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应及时通报或移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县公安局发现、查获的涉烟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应及时向县烟草专卖局通报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后移送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三)县烟草专卖局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烟案件或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提出咨询,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认真研究并答复。

(四)县烟草专卖局对于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涉烟车辆、货运场站实施检查,公安、交通部门应积极派员协助,依法实施检查。

(五)县烟草专卖局发现、查获涉嫌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县政府打击走私部门通报,由县政府打击走私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案件的移送

(一)县烟草专卖局对属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批准移送之日起7日办理移送手续。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案件移书回执上签字。

(二)县烟草专卖局对达到涉嫌犯罪的涉烟案件,应在批准移送之日起24小时内向县公安局移送。县公安局应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经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县烟草专卖局,县烟草专卖局在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县烟草专卖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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