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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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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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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政策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是到我县以技术、管理和资金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规划的项目(国家政策资金项目除外),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指具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能在我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到我县的投资,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第四条重点鼓励投资现代高效农业、民族文化旅游业、生态工业、现代商贸服务业、大健康产业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 用地用房优惠

第五条地价优惠

1. 鼓励产业类项目向园区集中。对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原则上土地出让价格在土地“评估价”范围内给予挂牌出让,用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10%。对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20%。对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30%

2.凡开发荒山、荒滩、荒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农业项目,经县农村工作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按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涉及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用地奖励

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各镇(街道)园区内投资的项目,投资者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合同后,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将用地价款缴入县级财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如下标准给予企业县级留存部分的扶持(房地产项目除外):

1.新建旅游项目:

1.1新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在一次性缴纳土地价款、建成运营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星级酒店授牌后,按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县级留存部分给予奖励。其中:三星级酒店奖励60%,四星级酒店奖励80%,五星级酒店奖励100%

1.2旅游景区景点、游乐场、度假村等旅游项目。按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2个月内,奖励项目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县级留存部分。其中: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奖励50%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奖励80%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奖励100%项目投资强度平均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的不予享受。

2.通讯、广播电视、自来水、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标准,在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奖励项目建设用地所缴纳土地价款县级留存部分。其中: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奖励50%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以下奖励80%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100%

3.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根据实现税收贡献大小,奖励所缴纳土地价款县级留存部分。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 )200万元以下奖励50%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400万元以下奖励70%400万元(含400万元 )以上奖励100%

4.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品等生物医药产业项目。项目建设进度奖励所缴纳土地价款县级留存部分。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奖励50%;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后奖励25%;正常投产1年后奖励25%

第七条土地租赁补助

对租赁土地发展茶叶、蔬菜、林果业、中药材、养殖业等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协议)付清土地租赁费,按投资方案完成建设内容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租赁面积给予前5年租赁资金补助(按年补助)。其中:500亩以上(含500亩)1000亩以下按每亩每年租赁费的15%给予补助;1000亩以上(含1000亩)2000亩以下按每亩每年租赁费的20%给予补助;2000亩以上(含2000亩)3000亩以下按每亩每年租赁费的25%给予补助;3000亩以上(3000)按每亩每年租赁费的30%给予补助。企业租赁土地费用标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县域不同地段、不同性质的土地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园区标准厂房补助

1.新引进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生产型项目(企业生产车间面积占总租赁面积60%以上),由园区管委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租金补助。其中: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免收前3年租金,第4年至第6年按50%租金收取;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免收前5年租金,第6年至第10年按50%租金收取。

2.鼓励就业型企业入驻园区,由园区管委会按企业员工月平均人数给予租金补助。其中: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免收前3年租金,第4年至第6年按50%收取租金;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免收前4年租金,第5年至第8年按50%收取租金;200人以上(含200人)免收前5年租金,第6年至第10年按50%租金收取。

3.入驻标准厂房3个月内未投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私自改变厂房用途的,限期3个月内无条件搬出标准厂房,并按10/月·支付入驻期间租赁费。

4.新引进入驻园区单纯仓储和商贸物流型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免收第1年租金,第2年按50%租金收取。

第九条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全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综合地价也可以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项目供地后未按合同规定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3.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最低投资强度的。

4.其他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落户我县和入驻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投资项目,在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县级留存部分税收总量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政策性退税、土地使用税除外),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年限为5年,奖励时限为次年上半年之前完成:

1.健康养生、民族文化旅游、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现代商贸物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根据其年缴纳的县级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按40%奖励;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70%奖励。

2.工业项目。自投入运营之日起,所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根据其年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40%奖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60%励(矿产和水电资源开发项目除外)。

3.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根据其年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老企业技改、研发获得省、州科学技术等高新技术认定和奖励的,从获得认定当年起同等享受)。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40%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70%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第4年至第5年按50%奖励。

第十三条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在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且吸收县内劳动力月均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县内老企业(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超过5年)投资技改和扩建项目。自技改或扩建后投产之日起,根据当年上缴税收(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留存部分的新增数额,按超额累进递增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1.当年比上一年增长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

2.当年比上一年增长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

3.当年比上一年增长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

4.当年比上一年增长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落户我县且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在新办企业(房地产类除外)的过程中,所涉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六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红色文化景点建设项目、县重点规划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对国家和省、州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

第五章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

1.招商引资人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2.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按引进项目(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建成投产后,根据其固定资产的投资额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企500 强企业的,另分别再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100万元

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奖励

1.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称号奖励50万元;获省级称号奖励30万元。

2.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且出口创汇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发展先进设施农业达1000亩以上规模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验收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冷链仓储达500吨以上(含500吨)1000吨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达1000吨以上(含1000吨)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6.林业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造林2万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0元;年牲畜出栏量4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0万羽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积极推进全县中药材 GAP 规范生产,凡在我县带动中药材种植基地 2000 亩以上的规模企业,经县人民政府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旅游产业项目的奖励

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国家3A级以上景区称号的旅游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即3A级景区奖励100万元、4A级景区奖励1000万元、5A级景区奖励3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电商企业的奖励

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 ,省级称号的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奖励

  新入驻我县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县内服务满2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县内服务满2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奖励。上述企业我县投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额外一次性奖励605040万元。

第二十五条企业创新创优的奖励。 鼓励县内企业创建优势品牌,荣获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1个商标奖励50万元,荣获省级认证驰名商标产品的,每1个商标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企业扩大生产的奖励。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需新增借款在县内继续新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改的,按新增固定资产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贴息奖励。新增固定资产在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对于其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予以贴息一年;新增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贴息两年,年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为其项目协调服务工作: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2.凡在我县投资新建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以及产业带动性强和就业拉动性强的优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凡在我县投资企业,由县投资促进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帮助企业办理项目涉及相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投资新建的项目符合县主导产业结构,并达到申报国家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年度,申报国家补助。

第三十条县投诉受理机构负责调处企业的各类投诉案件,投诉案件调处率达100%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以及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可以自由迁入我县,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户籍手续。投资者直系亲属就业以及子女在县内入托、入学、参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新入驻三都县各镇(街道)、园区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负责区内的“五通一平”(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平)工程。

第三十三条在县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为企业员工提供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免费为企业在县内举办用工招聘会。

第七章 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上述各种优惠政策涉及资金给付的,由县财政局从本级财政中拨付。

第三十五条优惠政策申报。申请兑现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符合申请的条件下,首先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出具《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凭《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意见》予以兑现。

第三十六条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凡签订有项目合同(或协议)但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合同(或协议)的企业,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不解决职工合理诉求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的,不得申报和享受优惠政策,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项目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三十七条所有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必须是与县政府(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并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遵守与三都水族自治县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完成投资;所有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凡是符合以上优惠政策条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认定。对固定资产分购入和自建两类进行审定。自建的固定资产依据工程决算核定,购入的固定资产依据原始发票核定(旧设备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评估核定),土地按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同后实缴用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总投入。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或特殊事项,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四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凡是国家和省、州、县有更优惠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86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限到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2012年出台的《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员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三党发〔201221号)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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