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
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适用范围暂为本办法生效后新设的企业。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做好认定、产权登记等工作后,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再予以适用。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县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重大事项报县政府讨论通过。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竞争类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以外,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其编制总额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确定;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县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建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县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5—8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4—6个。竞争类企业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适当设立生产经营机构。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是进行归并整合。
新组建县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 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州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县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编制总额实行一年一次调整。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劳务派遣等编制外用工。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编制外用工,建立岗位清单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审定,备案登记。原则上编制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七条 新组建企业要严格核定编制总额,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其编制数优先考虑从上级企业或是同一上级的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县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县政府直接管理的,由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二)不属于县政府直接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审定;
(三)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7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原则上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 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3名;
(四)县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员工编制在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中层职数,由县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部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担任中层以上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岗位的人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由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额配置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要求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的,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报下一年度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内设机构和年度员工编制计划详细审核后,报县国资金融局;
(三)县国资金融局牵头,召开县政府国资委会议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企业员工编制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增编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实行“一事一议”,由县国资金融局上报县政府批准;
(五)企业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和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配备中层领导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须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定职数,经核定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配备。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在所批总量范围内调整内设机构及其名称,由县属国有企业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金融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国资金融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