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国资金融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审批和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投融资和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改制和重组、薪酬管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公司高层重要人事调动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分类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须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同意,或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对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县国资金融局有权进行复核和要求纠正。
第六条 以下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含子企业)的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对外投资和占股的,由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企业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或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四)企业(含子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国有产(股)权转让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企业的资产处置(指资产的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其中单项(批量)资产价值(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企业的县外、境外投资,及对县内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单项投资;
(七)企业单项价值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新增固定资产;
(八)企业(含子企业)土地及房产物业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年租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单项资产租赁;
(九)企业新增融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融资后资产负债率超过60%;
(十)企业因产(股)权变动进行的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值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债转股的评估;
(十一)企业一切担保行为;
(十二)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
(十三)企业的人员编制调整、工资分配总额和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十五)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十六)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十七)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十八)企业在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事先书面征求县国资金融局的意见;
(十九)县政府和县国资金融局要求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月报和年报;
(二)企业中层干部、子企业(公司)领导班子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职工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
(五)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六)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国有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八)企业县内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九)企业单项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新增固定资产;
(十)企业(含子企业)土地及房产物业1000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租赁;
(十一)企业新增融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或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的融资事项;
(十二)企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评估、债转股评估;
(十三)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按县国资金融局对管理方面的要求编制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十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重大信访维稳的事件;
(十五)县国资金融局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审批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须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
(二)其他组织类型的企业,应在企业决策层讨论表决前按产权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在决策层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备案事项应于每季度末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均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县国资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审批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县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县国资布局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根据需要,县国资金融局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需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金融局应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企业,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县国资金融局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属国有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国资金融局对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明确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将企业上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县国资金融局。
第十五条 县国资金融局定期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产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须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备案的其他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九条 县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国资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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