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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员工招聘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核定编制内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等其他人员(下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编制审批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编制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报员工编制计划。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员工编制计划详细审核后,上报县国资金融局。
(三)县国资金融局牵头,召开县政府国资委会议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文。企业员工编制计划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员工编制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增编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县国资金融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文。
(五)企业调整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执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县政府批准的员工年度编制计划内实行招聘,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拟定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通过,由招聘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聘用手续由招聘企业办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招聘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国资金融局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五)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资料。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五)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招聘基本程序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计划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由招聘企业在县级以上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天,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企业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企业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应聘人员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如低于以上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金融局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笔试或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四)面试。面试考官由5—7人组成,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入围面试对象不足招聘计划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职位,具体事宜由招聘企业研究决定。
(五)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的总分,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招聘企业统一组织,标准参照招聘公务员或机关事业人员规定执行。体检在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六)考察。考察由招聘企业实施。主要是考察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七)聘用。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准。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回避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人事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聘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国资金融局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国资金融局。
附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附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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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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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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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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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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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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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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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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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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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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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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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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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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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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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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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及主要 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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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企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资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叁份,县国资金融局、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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