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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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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县管一类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县管二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三)经县国资金融局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列入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县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第五条  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休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县政府和县国资金融局管理。其中一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县政府管理,其他领导人员由县国资金融局管理。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对所属的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党委(党组)、经营班子、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配置37人,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职工董事1人、外部董事1-2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有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经营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等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数为35人。

经营班子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对县国资金融局负责,代表县国资金融局对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分离,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经营班子中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得进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经营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不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需报县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严格企业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具有做好国有企业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有一定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信誉;

(五)具有良好的心里素质,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础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营班子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

(三)监事会成员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企业推荐、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营班子人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金融局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等事项,并提出任用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形成选拔任用初步方案;

(三)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县属国有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除县内平级交流外,对通过企业推荐、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县管一类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一)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县国资金融局根据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的报告和酝酿程序形成选拔任用初步方案后,由县国资金融局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推荐、考察,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并按有关程序任免。其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县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其他县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其他县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需县国资金融局委派的除外)由县管一类企业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报由县国资金融局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人选、开展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任免。任免后报县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集团公司其他县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集团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开展,结果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金融局直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人选,开展民主推荐、考察,报县政府同意后任免,任免后报县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县国资金融局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三条  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本规定出台以前由县委、县政府及其他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的有关待遇,企业领导人任期届满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机制,实行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企业职工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

第三十九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条  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人员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中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或向所在企业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在同一企业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在同一企业中担任的职务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

(三)一方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或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管理职务的;

(四)一方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领导的企业内从事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工作的;

(五)有管理权限部门提出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况。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企业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企业1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八)1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其他原因不得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相关领导人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辞职、免职、解聘或撤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章 禁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作为选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免职、解聘或撤职的,自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二)在非县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薪酬根据专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公开招聘企业管理人才,按权限规定开展招聘工作,充实我县国有企业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企业中层干部以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经县国资金融局同意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国资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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