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 >> 2017年第4期 >> 三府办发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县属国家出资企业(即县管一、二类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县属其他国有企业待条件成熟逐步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县政府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范围和收取比例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20%以上的比例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应付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净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净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的收入,按县政府的审核决定上交。

第四条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核定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按规定组织收缴,并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后6个月内,由县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企业或者县国资金融局授权的机构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由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七条  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国资金融局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县国资金融局根据审核结果向企业开具并下达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入库通知书”;

(三)企业依据监管机构下达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入库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其中,依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的,应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款;依据“入库通知书”缴款的,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县国资金融局审核意见及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入库通知书”,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县国资金融局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企业无故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逾期费用。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如需延期上缴的,必须报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

县属国有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是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十二条  每年930日前县属国有企业须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核。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时如实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及时提供审核国有资本收益所需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四条  县国资金融局应督促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应缴数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兑现与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情况挂钩,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由县国资金融局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和“脱钩不托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国资金融局。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净收入)申报表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企业申报数

监管机构审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减: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

7

上交利润基数

8

上交利润比例

9

本期应交利润

10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1

加:逾期费用

12

减:本期已交利润

13

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监管机构盖章)

 

20        

    20        

 

总会计师: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企业申报数

监管机构审核数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3

可供分配的利润

4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5

可供分配的利润

6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7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8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9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0

加:逾期费用

11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2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附送资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监管机构盖章)

20   

20   

 

总会计师: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国有净资产

资产评估值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银行

结算账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转让标的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转让底价

 实际成交价

合同签订日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方式

 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称

性质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企业申报数

监管机构审核数

1

实际转让收入

2

减:转让费用

3

转让净收入

   

1.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监管机构盖章)

20   

20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净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原法人代表

原财务负责人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账面负债总额

账面净资产

审计机构

法人代表

资产评估机构

法人代表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企业申报数

监管机构审核数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减:清算费用

 减:共益债务

 剩余清算收入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减:缴纳欠交税款

 

 减:清偿普通债务

 

 清算净收入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监管机构盖章)

20   

20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