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约谈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推动全县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担当,解决慵、懒、散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战斗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促进重点难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应深入了解掌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情况,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三条 约谈应坚持客观公正、正视问题,把握政策、从严要求,着眼防范、立足教育,讲究方法、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 约谈对象
第四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班子集体、成员或一般干部职工。
第三章 约谈事项
第五条 约谈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及时指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必要对班子集休、成员或一般干部职工进行约谈。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存在贯彻落实不力、不作为、不担当或是存在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作为等问题,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或重点工作任务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在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进缓慢,致使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县工作推进的。
(四)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或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致使县人民政府工作造成较大被动的。
(五)所负责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既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又没有在规定时限前将原因向相关县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的;不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导致承担的考核指标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县下达的既定目标或排位在全州末位,严重影响县级整体考核结果的。
(六)因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科学决策的能力不强,工作推进不力,管理混乱,班子不团结或者驾驭复杂局面、应对舆情突发事件和解决疑难问题能力不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力的。
(八)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约谈程序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认为需要约谈的,可直接进行约谈;此外,需要实施约谈的,应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督查督办部门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提出约谈建议时,应说明约谈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八条 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谈,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主谈;约谈班子其他成员或一般干部职工,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谈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或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局领导主谈。约谈时,应有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县监察局的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填写约谈情况登记表。
第九条 约谈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或者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
第十条 约谈内容。
(一)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工作整改意见、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二)指出被约谈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被约谈对象拿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了解被约谈对象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情况;督促被约谈对象认真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三)了解被约谈对象在思想政治、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对象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监察局、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局。根据整改情况,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因存在本约谈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其被约谈结果的运用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督查问责办法(试行)》(三党办发〔2017〕9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当年考核等次根据组织处理和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评定。
第十四条 同一项工作,多人被约谈的,则按约谈对象职务累计扣罚和扣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局要加强对约谈对象落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约谈人应当听取约谈对象的申辩和解释。如约谈对象故意隐瞒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约谈参与人对约谈事项要严格保密,对违规泄露有关情况的,将按照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约谈其他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约谈审批表
约谈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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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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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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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建议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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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部门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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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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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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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约谈记录表
被 约 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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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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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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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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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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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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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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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谈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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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谈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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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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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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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次表原件保留于县政府办,复印送县监察局和县督查督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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