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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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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银行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9

 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

产业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项目申报、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脱贫基金领办[2017]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扶贫产业子基金安全和达到投资效益从而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目的,经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以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原则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风险可控。

第二条 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前必须签订好投资相关协议。通过评审后的项目资金即受资企业自筹资金、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受托企业贵州三都金凤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受托企业)同级资金、出资银行资金、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受托企业)资金要注入到受资企业在出资银行开立的专户上。

第三条 开立专项账户资金的管理

受资企业在出资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该账户由出资银行和县受托企业双方共同监管,项目涉及的所有款项流入流出均须通过该账户,确保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第四条 回访制度

县受托企业及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定期到项目现场走访,在投资期限内,对项目建设及运营全过程进行跟踪。县受托企业接受省受托企业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一)银行金融机构对被投企业实行回访制度

1.在项目建设期,银行客户经理每季至少查阅一次被投资企业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银行账户情况,核实除投资基金外其他渠道资金到位情况。如果其他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导致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的,经办银行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共同协商处置措施,同时按照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银行客户经理每季至少实地查验一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款使用情况是否匹配。如果出现超概算建设或资金挪用情况,经办银行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共同协商处置措施,同时按照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在项目运营期,银行客户经理每季至少一次(季度性比较强的项目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如蔬菜种植、水果种植等)实地检查项目经营情况,如被投资企业自身出现不尽职,违规经营等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况,或项目经营出现变化,经办银行及时报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置措施,同时按照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银行客户经理应该在每次检查结束后,总结项目现状,分析项目潜在风险情况,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金办、银行审批机构报告。

(二)受托企业对受资企业实行回访制度

受托企业应经常与受资企业保持沟通联系,了解受资企业经营情况,为其提拱必要的增值报务,每月查阅一次受资企业财务情况,每季度至少实地走访一次,对公司财务数据、运营情况、经营风险等进行分析。如公司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省受托企业及银行金融机构知晓,共同协商处置措施。重大变化包括:

1.股权结构、分配方式等发生变化

2.预计出现重大亏损

3.出现重大法律诉讼,很可能对公司投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对投资项目影响较大的其他信息等

受托企业应在每走访完成后,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填制项目跟踪管理走访表,并按照半年度、年度对被投资企业情况形成半年度、年度投资项目监管报告,通过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省受托企业。如果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基金办、省受托企业及银行金融机构报告。

第五条  配合回访  

受资企业必须配合受托企业和银行机构做好回访检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回访调查核实所需要的材料和数据,不配合的受资企业将由银行机构停止该企业基金专户资金支付。

第六条  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审批

被投资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由出资银行及受托企业共同审批,在项目建设或项目运营期间,企业需要资金支付,必须出示资金支付申请表,如建设期间要附有进度图文、运营期间要有支付理由,出资银行和县受托企业根据走访和了解企业情况及时签批支付意见。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受资企业需要资金必须按照项目投资具体方案实施,主要以项目完成进度情况附带材料申请基金使用,流程为:受资企业使用申请表金融机构县受托企业县基金办县财政局县政府领导审核签字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受资企业使用专户资金,没有全部环节核实签字,银行机构不得单方同意受资企业专户资金支付使用。

第八条 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管理

出资银行、省受托企业、县受托企业根据出资资金比例大小,对投资企业的分红、偿还利息等(按月或季、年)利益进行分配,具体比例合伙金融机构按受资企业还款还息同期按同等比例拨还到受托企业账户上,基金管理费按照省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受托企业规定比例时限分别收取。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819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县基金办负责解释。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

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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