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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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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到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县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金融局及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出资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出资人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五、依照相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六、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管。要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各镇(街道)设立的国有企业,由各镇(街道)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三都县国有企业监管名单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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