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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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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事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国土工作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气象局、县信访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及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职责:

1.领导和指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协调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2.根据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紧急救援请求,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第一时间将灾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领导同意后将灾情报州级以上有关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及相邻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地质灾害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地质灾害情况,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向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示,召集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和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证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和处置工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并提出趋势预测意见,与气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接入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经县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信息。及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确定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按分级标准,筹集、拨付县级救灾资金。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申报落实突发地质灾害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参加本行业矿山、企业因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同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县民政局: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指导灾民转移和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组织人员核查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公路,保证救灾物资运输、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或协调对全县河流、水库的监测和调度;负责灾后组织实施全县防洪工程、河堤和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灾区伤员;做好灾区消毒和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来访接访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警,提供气象灾害鉴定评估,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预警。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

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救援工作。

县消防大队: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危害。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三都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发地及其周边通讯畅通,以及相关信息数据传输。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现场地质灾害指挥部

1.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立现场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组成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地质灾害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维稳组,具体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系统,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⑴ 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⑵ 城镇、学校、医院、集市、矿山、公路、铁路、旅游景区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等人口密集敏感区域。

⑶ 有群众居住的地质灾害易发区。

⑷ 所有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⑸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⑹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⑺ 其他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域。

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二)预警发布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报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报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报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州国土资源局批准或授权后会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地质灾害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当发布蓝色预警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⑵ 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

⑶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地质灾害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⑷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地质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级别。

⑸ 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向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

⑹ 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⑺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⑴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⑵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⑶ 根据预警级别,针对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可以对导致灾害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⑷ 调集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⑸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义务。

   (四)地质灾害信息速报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第一时间速报县人民政府,由县领导决定上报州级以上政府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第一时间速报县人民政府,由县领导决定上报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⑴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和有关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⑵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⑶ 发生地质灾害后,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⑷ 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地质灾害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⑴ 准确分析研判地质灾害性质、发展趋势,发生地质灾害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地质灾害动态,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相邻县(市)或州人民政府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⑵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⑶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⑷ 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2.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第一时间将灾害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是否上报上级部门。

4.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威胁的群众。

立即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迅速开通与地质灾害事发地地质灾害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地质灾害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地质灾害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队伍对事发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迅速派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请求上级派出专家组、救援力量或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地质灾害应对措施,包括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增援,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⑴ 地质灾害现场得到控制,发生地质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⑵ 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⑶ 地质灾害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⑷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地质灾害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⑴ 小型地质灾害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⑵ 中型地质灾害影响消除后,报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⑶ 大型地质灾害影响消除后,报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⑷ 特大型地质灾害影响消除后,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三)宣传与培训

  各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⑵ 对防止或避免地质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 对地质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 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地质灾害的。

⑵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⑷ 拒不执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 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 阻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本县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的预案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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