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我省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我县的应对工作。
(四)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县防震减灾局工作副主任、县防震减灾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县防震减灾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广电网络公司以及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防震减灾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报告地震灾区的受灾情况,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参与抢险救灾力量的协调、部署工作;指导地震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防震减灾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入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公路、铁路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供电局、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设备,保障灾区抢险物资供应;协调一切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防震减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密切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和次生灾害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及险情处置;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化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河流、水库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加强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监控,确保运行安全;加强对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救灾捐赠和涉外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委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港澳台)事务。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防震减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拨付。
10.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牵头,县防震减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二)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防震减灾局局长担任。负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指导新闻宣传工作。
(三)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组,其组成由县防震减灾局提出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地震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省、州有关专家组成县地震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公安、消防、武警、住建、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能源、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任务。
三、监测预警
(一)地震监测预警
县防震减灾局依托荔波、罗甸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将群测群防网(台站)观测地震宏观异常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常规信息按部门规定时限进行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一般级别的,不能超过12小时,较大级别的,不能超过6小时,重大级别的,不能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级别的,必须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后,必须严密监测,发生变化随时报告。
(二)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M≥3.5级地震、县外距县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发生M≥4.0的地震或本行政区有感地震,县防震减灾局应在1小时内完成初步测定和判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
(三)预报措施与程序。
省地震局做出我省地震中期预测意见后,县防震减灾局做好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州地震局。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地震短期预报发布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州人民政府报告。
四、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防震减灾局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州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上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抄送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和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分级响应措施
1.特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在1小时30分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在2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州抗震救灾机构指示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省、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治、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非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保持社会稳定,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况向兄弟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县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在2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及成员单位按照省、州抗震救灾机构指示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视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省、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各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制、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非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保持稳定社会,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州人民政府给予援助。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县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在2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县防震减灾局根据省地震局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和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指挥与部署
县人民政府立即要求县级有关工作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县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在1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在2小时内将地震发生和受灾初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县防震减灾局根据省地震局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和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指挥与部署
县人民政府立即要求县有关工作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三)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地震前兆现象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将地震前兆现象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州人民政府、州防震减灾局将地震前兆现象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将震情趋势判断意见报告省地震局。
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县防震减灾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县防震减灾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等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排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提出防范措施。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和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县防震减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三都解放军、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防震减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县防震减灾局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对发生在县内2.5-4.0级强有感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并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防震减灾、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总结。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对一般地震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三)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综合应急救援、矿山和危化品、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物资,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鼓励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救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指挥平台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要健全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三)储备与资金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
县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基础设施保障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和县联通公司要建立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当地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进入灾区车辆根据需要优先让救灾物资和稀缺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五)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必要时及时更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的预案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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