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矿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战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规范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矿山事故风险、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的危害可能发生、后果可能扩大,超出县应急救援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上级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源的监控,做好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为强化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矿山安全事故,成立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人民医院、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1.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山专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0854-3927098)。
2.主要职责:
(1)承担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和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组织实施工作;
(3)建立全县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4)执行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5)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6)完成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矿山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布置工作需要,设立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当总指挥不在本县境内时,由副组长指定负责人;副总指挥由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协调各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落实上级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地下矿山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由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害。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如需大型设备而事故单位现场没有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协调其他单位调集设备保证供应。
警戒保卫组:以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为主要组成人员,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人民医院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的医疗机构组成,建立抢救绿色通道,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
天气预报组:由县气象局负责矿山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对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进行监测,并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新闻报道组:由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管理、引导现场采访和网络信息,尽可能排除不良信息;配合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思想稳控组:由县信访局、县维稳办负责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思想稳控工作。
督查督办组:由县督查考评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处置。
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及时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联动机制
1.事故发生后,在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2.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
(五)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危险源监控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县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国土资源局要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的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预警行动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四、应急响应
(一)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事故救援处置的需要,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是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对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矿山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后采取的应急行动;Ⅱ级响应对应一般矿山安全事故(Ⅳ级)后采取的应急行动。
(二)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应迅速研判事故等级,当研判事故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Ⅲ级、Ⅱ级、Ⅰ级)时,县安监局应立即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启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由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后,县安监局应立即通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通知县相关领导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同时,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在上级部门赶到现场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后,县人民政府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接受上级部门的指挥,并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预案启动后,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赶赴区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应迅速研判事故等级,当研判事故等级为一般矿山安全事故(Ⅳ级)时,县安监局应立即报请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由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后,县安监局应立即通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通知县相关领导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启动Ⅱ级响应后,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按以下情形赶赴现场:
(1)有2人死亡(含失踪)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矿山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有1人死亡(含失踪)或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矿山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发生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一般矿山安全事故(Ⅳ级),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领导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视事故应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县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三)响应程序
1.一般(Ⅳ级)响应
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启动该预案及企业相应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854-3927098)、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0854-3928417)。当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支援。
2.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事故,矿山安全事故企业及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3.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响应
事故响应级别超出县级政府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报告省、州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启动省级或州级应急救援预案。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0854-8261101、0854-8252012(传真);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值班电话:0851-6824213。
(三)指挥和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1)召集成员单位人员到位,组织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协调、调动有关矿山救援力量。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4)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四)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涉及的人员。
3.领导小组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救援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专业救护队和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5.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领导小组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
8.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9.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10.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1.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会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 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五、信息发布
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矿山事故灾难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工作,组织媒体报道。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三)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各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从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救护、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作出应急救援保障的具体规定。
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当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县内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三)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县矿山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四)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查、备案、演练、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或者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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