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县直属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黔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南财办[2011] 46号)、参照《黔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南财资[2014]3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各类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拨、调剂、购置、建设、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车辆、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品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新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设定,是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公务用车的配置,按照国家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专用设备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行配置,暂无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按照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十二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单位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通过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第十三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十四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价格上限标准由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配置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达到报废条件后,方可更新购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由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工作业务需求等因素核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到位。
第三章 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内更新添置资产的依据。单位应根据工作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配置计划。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经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预算审批。对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购建,需附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结合人员编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复。
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应纳入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一)因临时工作业务需要配置资产的;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
(三)需要对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的特殊情况;
(五)突破资产配置上限标准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县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申请: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超过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未报批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
(四)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配置资产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 ||||||
设备 |
实物量标准(台) |
价格上限标准(元) |
使用年限标准(年) |
性能要求 |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计算机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多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 印 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置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
彩色 |
2,000 |
6 | ||||
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6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复印机 |
最大复印幅面为A3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85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最大复印幅面为A3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 |
16000 | |||||
一体化速印机 |
30000 |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
扫描议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3,000 |
6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
电话机 |
按需要配置 |
200 |
长期使用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附件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家具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 |
使用年限标准(年) |
性能要求 | ||
办公桌 |
1套/人 |
县处级:4,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实用名贵木材 | ||
办公椅 |
县处级:1,500; | |||||
沙发 |
三人沙发 |
按需配置,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
单人沙发 |
1,500 |
15 | ||||
茶几 |
大茶几 |
按需配置,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15 | ||
小茶几 |
800 |
15 | ||||
桌前椅 |
按需配置,1个/办公室 |
500 |
15 | |||
书柜 |
按需配置,县处级:2组/人 |
2,000 |
15 | |||
按需配置,科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20 | ||||
文件柜 |
按需配置,1组/人 |
县处级:2,000; |
20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配置 |
3,000 |
20 |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
20 |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 |||
|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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