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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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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 6 7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

 

为提高全民爱林护林意识和公众参与林业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确保生态安全和实现森林覆盖率增长,根据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的通知》(黔林天发〔2017157号)、《黔南州林业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对都匀、瓮安等县(市)天然林资源保护2018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南林发〔20184号)精神,结合全县林业生态保护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奖报告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发现树木枯死、生长异常、萎蔫、非正常落叶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奖励人民币50元;

(二)发现从省外运来松木包装材料或从省内疫区运来松木及制品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采集林业有害生物实体标本(成虫、幼虫、蛹、卵),或提供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症状实物(树叶、树枝、树干)的,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发现无《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调运或使用林木种苗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五)发现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或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六)发现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七)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100元;

(八)发现偷砍盗伐、滥伐林木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经查证,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奖励30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奖励人民币800元;

(九)发现非法收购、运输及销售盗伐滥伐林木(或木材)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600元;

(十)发现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制品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十一)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等火灾隐患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森林火灾奖励200元,野外违规用火奖励50元;

(十二)发现毁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砂采矿、人畜破坏新造林地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十三)发现非法占用和毁坏林地及破坏古大珍稀树木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十四)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十五)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

(十六)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十七)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非法捕猎、捕捞鱼类及其他保护水生生物和挖掘保护植物等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十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十九)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该区域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十)发现破坏护林碑牌、防火望台、林区监视器、森林火险无线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十一)发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确认属实并积极协助查处案件,视其危害程度,奖励人民币50300元;

(二十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发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或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漏举报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报告方式和受理

(一)报告方式

报告人可以采取当面、书面、信函、指定受理电话等形式,实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或举报)。报告时,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和住址,描述现场发生状况和发生时间及地点,提供违法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并提供影像或照片和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报告受理

全省林业生态保护举报电话:96100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科室及电话:县森林公安局(4811766,罗吉科)、县林业局办公室(3921233,文光培)、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3924353,周跃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3922442,潘胜忠)、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3926543,潘永禄)。各联系人离开座机时要设置呼叫转移,确保节假日及上下班时间电话均有人接听;有报告的时候,值守人员须将报告人姓名、电话及报告事项、时间、危害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同一事件,原则上对所有报告者都进行登记,若之前已有人举报或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告知报告人);对符合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内容的第一报告人,受理人员应填写有奖报告受理单(样式附后),接听电话人员要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如实填写举报电话记录。

(三)加强对报告人的保护

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员及调查核实人员应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报告受理记录,报告人的保护办法和对泄漏报告人信息的惩罚措施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三、调查核实及时限要求

受理人接到报告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要将报告受理单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下班时间或节假日,应及时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突发应急事件,应在24小时内)作出调查核实的决定,责成有关科室及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和取证。若案情重大,分管领导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研究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样式附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报告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应告知报告人)。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实,属乱举报或恶意举报,扰乱林业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林业部门将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奖励兑现

(一)同一事件,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第一个(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报告人进行奖励。报告事实不清或报告内容难以确定的,不在奖励范围内。林业系统职工和聘请的护林员的报告不属奖励范畴,该报告而不报告属于失职行为。

(二)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励费兑现给报告人,也可由报告人签字直接发现金。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资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奖励的奖金,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三)兑现奖励费,须提供报告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奖励兑现单和支付凭证,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从天然林资源保护年度森林管护费用中解决。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2、3、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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