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完成外贸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且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的实体企业。
二、奖励界定
三都水族自治县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将产品直接自营销往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
三、奖励标准
以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为基数,按照每1美元奖励0.01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奖励。
四、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2.统计数据以当年12月31日各外贸出口企业的海关统计数为准,次年2月底前由企业填表申报,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本奖励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县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五、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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