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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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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市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市监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工作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等。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负责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各分局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负责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检验;负责查处事件中涉及食品的案件;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4)县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并督促学校食堂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5)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7)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8)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

(10)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污染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伤员救治、物资运送、通信联络等所需交通工具,做好交通保障。

(12)县农村工作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3)县商务局:协助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5)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17)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报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健全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县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工作。

(2)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1.4 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社会维稳、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在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引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和查封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原料等,遏制危害扩大。

(5)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的保障工作。

(8)善后处置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

2.1.5 县应急专家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设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食品监管、食品检测、食品科学、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2.2 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相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人担任,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设立办公室,成员单位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相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风险级别,分别向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监、卫计等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2 风险预警

对需要预警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等级预警,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等级预警,分别由国务院及省、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发布本级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超过本级预警审批发布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权限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食品的警示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

(3)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的监管和监测,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

(4)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5)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主体及要求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市监、卫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更上级市监局报告。

4.2 信息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以及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

(2)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以及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续报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先期处置措施等;进展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总结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起因、应对等方面的分析,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的建议等。

4.3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开展患者救治、现场控制、证据留存、危害控制、社会稳控等先期处置工作。

5.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州、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按照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发生在特殊时间、特殊区域、特殊人群的敏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 Ⅰ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上升为Ⅰ级趋势时,报经国务院和国家市监总局同意,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Ⅱ级标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 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由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州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 Ⅳ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2)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控和舆论引导,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众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3)组织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4)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支持。

(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开通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处置。

(7)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州卫计委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处置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9)危害控制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并及时对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应急处置要求,采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等措施,遏制危害扩大,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

(10)新闻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分阶段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11)社会维稳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5.1.5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州、县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

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1.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疑似病例,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对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执行;对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分别由省级、州级和县级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主要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3 处置评估

Ⅰ、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评估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配合。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评估工作,分别由州、县级市监部门牵头完成并报送同一级政府和市监部门。

5.4 处置奖惩

对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市监局等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市监部门。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由食品监管、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和专家等组成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技术鉴定等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监、卫计等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采样、检验、监测、评估、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物资后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样采样、检验、风险评估、队伍保障、物资保障,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需要。

7.4 其他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应急值守工作要求,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各级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便于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方式,以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

县应急专家组提供技术保障,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方案、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研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开展有关内容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避免、减少和减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带来的危害;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市监分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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