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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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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高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县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级指挥机构

1.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职责,对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各项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局的副县长担任,负责下达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命令;决定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农村工作局的副主任、县农村工作局局长及突发动物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农村工作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督查考评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检查、督导;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紧急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开展疫情调查和诊断、采集病料、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疫情情况提出疫情处置建议方案;指导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区域范围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实施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监督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报;提出启动、终止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2)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资金,及时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计划安排。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疫区疫情防控人群的应急处置和救护、疫区内人群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和防控预警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确保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路畅通。

(7)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8)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对因扑杀畜禽造成收入减少,影响农耕而造成缺粮、断粮的,按程序申报备案,实施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救助;对涉及人畜患病的困难人群,启动临时医疗救助和农村低保户大病救助。

(9)县水务局:负责疫区内人畜饮水供应和水域排泄物的监测。

(10)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疫区环境的监管、监测工作。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监督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12)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与技术攻关。

(13)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制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制信息、新闻的发布和管理。

(14)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生等人群的安全防范和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1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市场畜禽产品调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配合市监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16)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7)县司法局: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1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保障疫苗等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畅通。负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19)县督查考评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

(20)县武警中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疫区、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农村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村工作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3.县应急专家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请州农委专家作为技术指导。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出建议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响应级别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二)镇(街道)级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风险分类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本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一次疫情发病家禽5000羽以上,家畜在100头(匹、只)以上;一次疫情涉及10个行政村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Ⅰ级疫情。

重大(II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本县行政区域内有5-10个行政村发生;一次疫情发病家禽3000-5000羽,家畜50-1OO头(匹、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Ⅱ级疫情。

较大(III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有3-5个村发生;一次疫情发病家禽1000-3000羽,家畜在30-50头(匹、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Ⅲ级疫情。

一般(IV级):在1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一次疫情发病家禽100-1000羽,家畜在30头(匹、只)以下。

(二)监测预警

建立完善县、镇(街道)、村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依托该网络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风险监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预警,按照相关动物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县农村工作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监测方案,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村级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2.风险预警: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四个级别。县、镇(街道)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确定为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2)三级(黄色)预警: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确定为三级(黄色)预警,由县农村工作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四级(蓝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蓝色)预警,由疫情发生地镇(街道)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①辖区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②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③毗邻镇(街道)发生一般(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镇(街道)的。

(三)预警响应

县、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级应急指挥部责成镇(街道)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组织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风险消除后,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四、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一)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报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1.信息首报:较大(Ⅲ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疫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一般(Ⅳ级)疫情,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疫情发生(发现)1小时内,将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种类、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区域、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等按规定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在80分钟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对于暂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从达到较大(Ⅲ级)级别时算起。

2.信息日报: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完整详实的记录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并在次日上午9时前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行周报告(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为准),报告时间为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上一周的情况汇总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处置结束后12小时内,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2小时内。报州农业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Ⅳ级)及以下级别的突发疫情(敏感的除外),无需首报和日报;待现场处置结束后,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二)先期处置

1.疑似疫情处置: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必要时采取扑杀措施。

2.确认疫情处置: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毗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可能危及本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应对处置

(一)应急响应

疫情确认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专项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省、州人民政府及州农委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州人民政府和州农委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由县农村工作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疫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分队赶赴现场,并调配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毗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1.I级和Ⅱ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发生时,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较大(Ⅲ级)疫情确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指令。

(2)应急准备:本预案启动后,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疫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农村工作局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的建议。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做好上下级之间情况的沟通和信息的传递,协调相关工作组。【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和各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的准备、审核和发布,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系县直相关单位,审核上报信息,对接州农委。】

现场处置组:负责疫区内易感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负责判明现场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指导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排查、疫情调查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现场处置、疫情调查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对疫区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对封锁消毒点、疫区人员和环境的消毒工作。】

医疗救护组: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畜禽的人员和参与疫情处置人员开展人畜共患疫排查,负责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工作,负责处置现场其它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参与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技术指导。】

社会维稳组:负责疫区封锁、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参与部门:县公安局,提供技术指导和对外协调。】

后勤保障组: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做好处置期间的保障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参与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县财政局,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筹措资金;县农村工作局,协助做好疫苗等应急物资采购、调拨;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

疫情调查组:负责疫情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疫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疫情原因调查分析;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助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技术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疫情排查、监测,受威胁区紧急免疫;现场处置结束后、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和消毒以及疫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总负责。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损失评估;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协助。】

宣传报道组:负责管控舆情,防止任何人员违规录制、发布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报道材料的审核、签批。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负责管控舆情;县农村工作局,负责业务指导。】

(3)现场应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农村工作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终止程序: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解除封锁。

①解除封锁的条件:疫区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

②解除封锁的程序: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后,再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6)新闻报道: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提供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材料,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道)级畜牧兽医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农村工作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州农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善后处置

1.疫情补偿: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2.抚恤和补助: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恢复生产: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三)处置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应急处置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报告;对疫情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

(四)处置奖惩

1.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公殉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惩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调查处理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镇(街道)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1.交通、通讯工具:各级指挥部要配备应急工作用车、采样车和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并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2.应急防疫物资:县、镇(街道)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置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其他应急需要物资。

(三)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发病及同群畜禽由国家按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四)科普宣传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五)应急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疫情状态下,县、镇(街道)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1次演练活动,提升预备队应对处置疫情的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农村工作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编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镇(街道)二级预案体系。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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