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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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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障我县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人民群众及应急人员的安全。

2.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处置等体系。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职责,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Ⅰ、Ⅱ、Ⅲ级疫情;监督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扑灭Ⅳ级疫情。

(二)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局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负责下达I级、II级、III级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Ⅳ级口蹄疫疫情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农村工作局的副主任、县农村工作局局长及突发动物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工作局,主任由县农村工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Ⅰ、Ⅱ、Ⅲ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五)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根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州、省级以及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的依据。

(六)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县农村工作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督查考评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武警中队、县邮政局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分工为:

1.县农村工作局: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建议、解除疫区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区内禽类扑杀、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2.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禽流感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高效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6.县督查考评局:负责对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干部进行调查处理。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公路上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禽类及其产品的检查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9.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并组织协调卫生相关部门做好人感染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10.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疫情处置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11.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对野生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控工作。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切实做好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做好农贸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占道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并予以取缔;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市场监测和禽类产品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工作,安排科研项目。

16.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部队自养禽类防疫工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蔓延时,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7.县邮政局:及时传送动物疫情报告,保证邮路畅通,防止疫病经邮政渠道进入我县。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和信息处理

(一)疫情监测

各级动物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禽类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第一时间报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三)信息处理

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都水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县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现场应急指挥部要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3.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

1.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就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用RT—PC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二)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连片发生疫情或4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

(2)一次疫情发病禽类达5000只以上;

(3)一次疫情疫点达10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确认Ⅰ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3个以下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5-10个疫点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禽类在100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Ⅱ级的。

确认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1)在1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50只以上;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4.在1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零星疫情的,为Ⅳ级疫情。

(三)级别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同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应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四)基本应急程序

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时,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定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定疫点;

(2)将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划定疫区;

(3)将疫区外5公里范围划定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3)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存栏的种禽必须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总指挥。

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工、卫计、市监、公安、交通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查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七)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八)新闻报道

县农村工作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疫病防控措施和防治知识,疫情统一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核。

(九)应急结束

1.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指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农村工作局在2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置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序较重的,县农村工作局组织县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州农委派专家进行指导。

2.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强制免疫补助,对接受免疫后发生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救助

1.政府救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民政、公安、农工、卫计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2.法律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农村工作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三)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治经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技术保障

县级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县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七、社会公众宣传和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附 则

(一)奖惩

1.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迟处置的;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 本预案由县农村工作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镇(街道)二级预案体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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