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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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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口蹄疫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口蹄疫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口蹄疫的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开展应急演练。

二、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县口蹄疫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履行口蹄疫疫情应急指挥职责,对我县突发口蹄疫疫情处置各项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口蹄疫疫情防治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局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负责下达I级、II级、III级、Ⅳ级口蹄疫疫情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三)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农村工作局的副主任、县农村工作局局长及突发动物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工作局,主任由县农村工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下设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等机构,负责全县口蹄疫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

1.应急处置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口蹄疫应急处置防控专家组,负责提供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州、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县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口蹄疫疫情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采取病畜标本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强制免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牲畜采取隔离观察和扑杀措施;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以及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

(五)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县农村工作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督查考评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疾控中心、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分工为:

1.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本预案的修定和完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建议、解除疫区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疫点内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疫苗调运和流行病学调查。

2.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口蹄疫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计划安排。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资金,及时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保障疫苗等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畅通。负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6. 县督查考评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进行查处,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官方兽医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牲畜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偶蹄动物口蹄疫的监控工作。

9.县商务局:负责市场牲畜产品调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配合市监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10.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相关部门做好人感染口蹄疫发生情况监测

11.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口蹄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工作,安排科研项目。

1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屠宰场(厂)的检疫工作。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牲畜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牲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牲畜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

14.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疫情处置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及消毒检查站帐篷、床及床上用品等应急物资。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做好参与口蹄疫疫情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17.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配合驻地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牲畜疫情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防治工作。

(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口蹄疫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口蹄疫疫点内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全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牲畜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同时报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疫情确认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立即采集病料送检。

2.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

3.口蹄疫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口蹄疫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疫情

(1)14日内,5个以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连片发生疫情;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0个以上村(社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达100头以上;

(4)一次疫情疫点达15个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疫情

(1)14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连片发生疫情;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疫点10-15个以下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在50-100头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级疫情的。 确认I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疫情

(1)14日内,在1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发病牲畜在30-50头;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I级疫情的。

4.在本县1个村(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3个以上8个以下,发病牲畜在30头以下为IV级疫情。

(五)疫情预警

县农村工作局应当根据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通知,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县农村工作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生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通知。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村工作局提出预警通知,对发生疫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县农村工作局和疫情发生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县农村工作局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农村工作局发生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在监测中口蹄疫抗体合格率低于60%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六)信息处理

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都水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县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县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县应急指挥部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处情况,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3.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基本应急程序

1.启动程序

(1)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疫情时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一般(IV级)疫情时,启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口蹄疫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工作。

(2)发生疫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3)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时,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2.应急措施

(1)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牲畜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ƒ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20公里的区域。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3.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农村工作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疫区实行封锁。

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7.野生动物控制

林业部门应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县林业局应定期向县农村工作局通报有关信息。

(二)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处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工、公安、交通、卫计、市监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疫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做好上下级之间情况的沟通和信息的传递,协调相关工作组。【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和各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的准备、审核和发布,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系县直相关单位,审核上报信息,对接州农委。】

现场处置组:负责疫区内易感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负责判明现场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指导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排查、疫情调查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现场处置、疫情调查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对疫区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对封锁消毒点、疫区人员和环境的消毒工作。】

医疗救护组: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畜禽的人员和参与疫情处置人员开展人畜共患疫排查,负责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工作,负责处置现场其它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参与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技术指导。

社会维稳组:负责疫区封锁、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参与部门:县公安局,提供技术指导和对外协调。】

后勤保障组: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做好处置期间的保障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参与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县财政局,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筹措资金;县农村工作局,协助做好疫苗等应急物资采购、调拨;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

疫情调查组:负责疫情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疫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疫情原因调查分析;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助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技术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疫情排查、监测,受威胁区紧急免疫;现场处置结束后、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和消毒以及疫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总负责。参与部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损失评估;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协助。】

宣传报道组:负责管控舆情,防止任何人员违规录制、发布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牵头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报道材料的审核、签批。参与部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管控舆情;县农村工作局,负责业务指导。】

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工作。在现场应急处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方案,确保处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5.终止程序: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验收,符合解除封锁的条件后,由县农村工作局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县农村工作局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四)处理记录与档案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五)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六)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七)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八)新闻报道

县农村工作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口蹄疫防控知识,疫情统一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农委。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大牛3000元/头,青年牛2500元/头,小牛1500元/头,猪800元/头,仔猪300元/头,大羊500元/只,小羊300元/只。

(五)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口蹄疫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八)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九)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牲畜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在疫情发生后,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 “绿色通道”,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1.县人民政府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二)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三)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四)技术保障

县农村工作局兽医诊断实验室,负责全县口蹄疫检测、监测及技术指导工作。

七、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农村工作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口蹄疫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镇(街道)二级预案体系。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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