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8年 >> 2018年第3期 >> 三府办发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应范围

用于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凝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 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供电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保财险三都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三都支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支队及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发生严重性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Ⅰ、Ⅱ、Ⅲ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和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各镇(街道)的指挥机构结合实际,参照县级设立。

2.2工作职责

2.2.1县减灾委工作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县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减灾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意见;负责上级及省、州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启动和解除相应级别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及时组织制定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请求给予援救;宣布灾区应急救助期的起止时间。

2.2.3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工作汇报;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检查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4灾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命令;迅速了解灾情和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人员;组织治疗伤病员和灾区防疫卫生工作,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条件,安置、疏散灾民;组织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尽快协助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接受、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密切监视灾情,进行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做好预防工作;尽快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平息灾后谣言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2.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县减灾委的要求和部门职责,全力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承担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县民政局:组织开展防灾救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倒房恢复重建、社会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设置避难场所,安置疏散灾民,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州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全县范围和跨县(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通信和煤、电保障的综合协调。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负责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等物资的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供应。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履行地质灾害监督管理、组织对地质灾害事故调查及成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及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设施、抢险救援人员及受灾群众的运输协调工作,组织修复中断的公路;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监督安全管理,统一调度和指挥通航水域水上交通遇险救助。

县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有管辖权的河流、水库实时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负责渔业船只、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救援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检测和防范工作;负责紧急救灾所需林木的采伐供应工作,并在灾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对灾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和自然灾害救助科研项目;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分析、处理并进行综合研判。

县供电局: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救援急救行动的通电保障和灾区通电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广播、电视系统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对灾害危险地段的化工厂、化学物品的仓库进行设防及应急安全措施检查。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受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和灾区通讯的恢复重建工作。

人保财险三都支公司、人寿保险三都支公司:负责参加保险的住房、人员、财产等因灾损毁的查勘理赔工作。

县武警中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实施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县减灾委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通力合作,依法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和林业部门森林火灾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灾害预警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灾情信息报告

4.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4.1.1灾情信息基本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需求。

4.1.2灾情信息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旱灾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4.1.3因灾救助情况: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1.4已救助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房屋恢复重建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4.2.1灾情初报: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时上报州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灾区民政部门或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州民政局报告。

4.2.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局每天10:00前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上报。

4.2.3灾情核报: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各镇街道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后报州民政局。

4.3灾情核定

4.3.1县减灾委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务、财政、国土、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4.3.2民政、气象、水务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3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4信息发布

4.4.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4.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4.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由县民政局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县水务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县国土局审核;涉及冰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由县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由县农工局和县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处置

5.1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我县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Ⅰ级)、重大灾(Ⅱ级)、较大灾(Ⅲ级)、一般灾(Ⅳ级)四个级别。

5.1.1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

因灾急救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含6.5级);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5%以上。

5.1.2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10人;

因灾急救转移安置人口1000—5000人;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100--500间;

5.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25%。

5.1.3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5人;

因灾急救转移安置人口500--1000人;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5--3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50--100间;

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15%。

5.1.4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05万人以下;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0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下。

5.2预案的启动

5.2.1当发生特别重大灾、重大灾达到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县减灾委启动本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当发生较大灾达到三级或四级响应时,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5.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4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启动条件。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县设定四个应急救助相应等级,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5.3.1Ⅰ级响应

5.3.1.1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1)在我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凝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5%以上。

(2) 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1.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宣布进入Ⅰ级响应。

5.3.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接受灾情后,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建议县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报告,请求州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3)县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于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县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与受灾地区抗灾救灾指挥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直接联系。实行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3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直到在灾害稳定。

(5)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告。

(6)灾害发生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州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财政局。

5.3.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县人民政府。

5.3.2Ⅱ级响应

5.3.2.1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1)在我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5--10人;

紧急转移安置0.1--0.5万人;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

倒塌房屋1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25%。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宣布进入Ⅱ级响应。

5.3.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组织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3)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

(5)灾情发生24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州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物资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财政局。

(6)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镇(街道)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民政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与受灾镇(街道)24小时联络。

(7)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3.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县人民政府。

5.3.3 Ⅲ级响应

5.3.3.1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1)在我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5人;

紧急转移安置0.05—0.1万人;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5--3万人;

倒塌房屋50--1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15%。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3.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5.3.3.3影响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请求民政局给予支持。

(2)成立民政系统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灾害救助工作。组建综合协调组、灾害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现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综合协调组及时通报减灾委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4)接到灾情后,县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5)灾害发生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州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6)每天与灾区民政办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5.3.3.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县人民政府。

5.3.4 Ⅳ级响应

5.3.4.1级响应启动标准

(1)在我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05万人以下;

因灾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0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下。

(2)发生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4.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宣布进入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负责人(县民政局长)。

5.3.4.3响应措施

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县民政局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2)适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信息,随时向局领导汇报,不定期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3) 县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报州民政局,直到灾情稳定。

(4)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报州民政局、财政局。

5.3.4.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副主任报告整个救助工作情况。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6.1.1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每年9月下旬完成对本年冬令期间和来年春荒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州民政局[附各镇(街道)的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6.1.2根据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荒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6.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助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款、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2灾情稳定后,灾区民政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4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局[附各镇(街道)灾情数据统计表]。

6.2.3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房屋恢复重建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发改、教育、财政、水务、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计、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运、通信、供排水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总结评估

各级民政部门或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县级民政部门在全县建立1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每年汛期前应进行必需的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储备。灾害多发地区还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

7.2.2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与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应商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7.2.3县直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7.2.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县级可调(征)用各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科学选址,利用学校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各镇(街道)和行政村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

7.4通信保障

7.4.1自然灾害就在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通畅。

7.4.2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镇(街道)、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3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5装备保障

7.5.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5.2县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民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6.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农业、林业、国土、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队伍,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6.3各级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7.6.4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7社会支持保障

7.7.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7.7.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3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2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本辖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3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4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9.监督管理

9.1奖励与责任

9.1.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9.1.2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9.1.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2监督检查

县督查考评局、县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0.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10.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与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