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综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黔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4.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4.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消防的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中国石化三都分公司、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1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县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
(5)统一协调公安、武警以及预备役、民兵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并组织善后工作。
2.1.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公安局:组织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部门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县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加强灭火救援队伍训练及装备、设施建设并负责统一调度;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相应消防基建项目的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公安消防大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保证城区火灾区域管线正常供水,根据现场需要调整供水,以保证灭火救援用水。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牵头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铁塔三都分公司: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三都分公司:负责做好燃料供应保障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处置需要,及时做好环境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2.1.3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建立全县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县指挥部任命,火灾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其职责如下:
(1)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技术支持和救治受伤人员;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8)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做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监测
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省、州、县级政府和公安部门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按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IV级: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但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容纳5000人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2)县级金融、保险机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等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焦场所;
(3)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4)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事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
(5)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6)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
(7)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8)电网经营企业;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一级以下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0)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企业;
(11)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12)50米以下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国家储备粮库以外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13)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营业总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交易所。
(14)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火灾事故;
4.1.2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III级: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容纳5000人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等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焦场所;
(3)住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老人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学校;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4)候车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市级以上博物馆、档案馆;
(6)大型发电厂(站);
(7)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高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营业性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8)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9)高5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0)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
(11)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火灾事故。
4.1.3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被困群众较多、现场情况复杂、扑救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且州难以控制的为II级:
(1)两个和两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灭火救援指挥部响应的火灾事故;
(2)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他火灾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形的II级火灾事故为I级:
(1)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省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
(2)II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
(3)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火灾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发生IV级火灾事故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经县领导同意后报告州灭火救援指挥部。
4.2.2发生III级、II级、I级火灾事故时,经县领导同意后,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向州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接受省、州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积极响应省、州灭火救援指挥部灭火应急救援行动。
4.3应急处置
4.3.1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县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处置指挥
(1)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火灾事故发生后,灭火救援指挥部分别按照指挥权限调集辖区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夏季00时至次日凌晨6时、冬季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灾,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五类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4.3.3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围观群众和抢救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做好火场供水保障;选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县领导同意后,立即报上级部门。
4.5指挥与协调
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县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县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通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县指挥部统一作出安排。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4.6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三都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火灾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因调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救援所消耗的物资,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5.2总结分析
IV、III、II和I级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启动该级别应急预案的指挥部负责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同时组织参战人员进行点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119、122“三台合一”接警台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公安网站和互联网站,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县通信部门负责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装备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训练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为部队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平台。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县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追究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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