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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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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建立全县公安机关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水平,不断增强驾驭复杂情况的能力,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贵州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黔南州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三都水族自治县范围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依法办事、化解矛盾;

4.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群体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公安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信访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维稳办、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及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全县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判断事件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群体性事件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2.根据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紧急救援请求,指挥当地开展小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经县领导同意后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及相邻县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群体性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群体性事件情况,研判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指挥部指示,召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县维稳办: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同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控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全县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教育局:负责对涉及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来访接访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负责会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处置及救援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群体性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发地及其周边通讯畅通;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县指挥部任命,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工作组、调查取证组、交通管控组、外围警戒组、信息和舆论组、法制宣传组、对话谈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1)现场处置工作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现场过激和拦截、围堵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控制、处理;对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服,带离现场,迅速平息事态。

(2)调查取证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采取公开、秘密手段,查明事件组织策划者,收集、固定事件挑头人员、骨干分子违法犯罪证据。

(3)外围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外围的安全警戒任务,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设立警戒线,控制进出现场人员;守护可能受到冲击、侵害的重点部位,劝阻、稳控可能参与或可能发生连锁反应的重点人群。

(4)交通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现场及其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与处置工作无关车辆出入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5)信息和新闻组:

县广播电视台牵头,县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对现场实行新闻管制,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及时删除和封堵互联网上关于事件的不实、有害信息。

(6)法制宣传组;

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维稳办等有关部门配合,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讲清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7)对话谈判组:

由县信访局牵头,由县公安局、县维稳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县信访局、县维稳办组织下,与参与事件人员推选的代表进行对话、谈判,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该群体的合法诉求。

(8)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9)后勤保障组: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县供电局保障处置工作的电力供应;县商务局保障处置工作的急需物品调配供应;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畅通。

(10)专家咨询组

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士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指挥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范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分级报送原则。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在获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上报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2.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核查和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经县领导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州公安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四.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规模、性质、事态的紧急程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分IV(一般)、III(较大)、II(重大)和I(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IV(一般):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下,尚未影响社会稳定;未跨县市区、或发生在单一行业的连锁反应,尚未影响社会稳定;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III(较大):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县、市、区、跨行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II(重大):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高校学生在校内大规模聚集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I(特别重大):参与人数在1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参与人员在100人以上,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2小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出现跨市或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二)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事件(IV)响应

发生一般性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经县领导同意后,把相关信息上级相关部门。

2.较大事件(III)响应

较大事件(III)发生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经县领导同意后把信息上报上级部门,同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员支援。

3.重大(II)、特别重大(I)事件响应

重大(II)、特别重大(I)事件发生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经县领导同意后把信息上报上级部门,同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员支援。

(三)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和有关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保持联系,立即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准确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关注群体性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向上级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四)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群体性事件时,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

2.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力量处置,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威胁的群众;

(3)迅速开通与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群体性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迅速做出风险评估,控制事态;

(6)迅速派出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及时请求上级或者临县(市)派员支援;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公安局增援,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群体性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条件已经消除;

(2)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群体性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并使群体性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公安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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