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硬仗的安排部署,切实发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基础作用、助推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二)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州、县三级按规定的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与工作技能;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县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我县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按照省、州每年制定的标准及时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四有人员”(即在城镇购买商品房、 门市房等在国土部门存在不动产登记<不含因灾重建、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家庭成员拥有小轿车、载客机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家庭成员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不含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三)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六)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七)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存有争议的特殊困难家庭,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研究决定。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低保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核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镇(街道)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镇(街道)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镇(街道)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委托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不予批准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按月集中办理,原则上每月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依据申请人申报,入户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
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
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每次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民主评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和指导,并在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镇(街道)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七条 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民主、结果客观公正。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
(三)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五)参加评议的镇(街道)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确定和农村低保金发放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第十九条 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和一般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具有多重分类施保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由县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
第七章 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常年公示制度。县民政部门要指导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公开栏,对农村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及正在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及享受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及时根据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为三类实施管理: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全部家庭成员均无劳动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第一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第二类保障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核实;第三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半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季度进行核实和调整。
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及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调整,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对在农村低保工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保存完整,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到: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
(一)县民政部门审批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农村低保保障待遇调整表等,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农村低保业务统计表;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抽查记录;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信访接待处理记录等,按文书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
(二)镇(街道)审核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农村低保保障待遇调整表,不予批准及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书面通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要求提供的证明以及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农村低保业务统计表,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农村低保金收支台账,按规范化要求对农村低保户进行抽查记录,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信访接待调查处理记录,镇(街道)公示档案记录等,按文书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
(三)村民委员会农村低保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表,农村低保“民主评困”会议记录,“三榜公示”的档案记录,农村低保信访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及经办机构应配备专用电脑设备,做好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认真填报农村低保台账和统计报表,及时更新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