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91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贵州省加快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76号)、《贵州省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改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8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27.63%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72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入住人员“应落尽落”;2019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5%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6000人以上;2020年全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0%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4000人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1.积极推动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创业等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居住地落户,让落户对象既共享城镇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又保障其农村原有权益不变。凡落户城镇的,免收户口簿工本费。(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
2.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已入住人员在安置地落户,实现“应落尽落”,完成州下达的目标任务,推动“十三五”期间移民对象在安置地落户。(牵头单位: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开发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自2018年起,对全县新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户口一律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探索建立三都县籍外流人口在流入地落户机制。组织开展三都籍外流人口调查摸底,帮助在对口帮扶城市务工创业的三都籍常住人口就地落户,开辟一条通过户籍迁移脱贫新途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扶贫开发局)
(二)规范开展城乡属性调整、认定、申报工作,实现就地“农转城”
1.及时开展城乡属性代码的调整、更新申报工作。对全县各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进行实地调研,按照区域发展实际,及时更新城乡属性代码;加强对撤并建前原镇政府驻地所在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及时认定特殊区域人口户籍属性。对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实际不相连,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以上的类似村委会等特殊区域,统计部门要及时获取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特殊区域代码”,将居住在该特殊区域的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推进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工作,核准人口数据
1.强化信息纠错。以保障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目标,持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通过人像比对、跨地域户口迁移网上信息核验、进门入户核对、人口信息数据异常数据分析研判等方式,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数据准确、及时,切实解决应销未销、应采未采、一人多户等户口登记问题,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2.推进信息共享。县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数据交换、比对、共享机制,夯实人口数据,准确统计人口信息。(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州公安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将原需县(市)公安局审批的5项、派出所所长审批的15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户籍民警,全面推行户籍业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群众“跨辖区”办理户籍业务“最多跑一次”目标。全面推进身份证跨省、跨市(州)、跨县(市)、跨乡(镇、街道)异地办证工作。简化户籍迁移手续,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四)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挂钩机制。主动对接州级财政部门,了解掌握全州其他县(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财政经费落实情况。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县人民政府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含养老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科目的财政支出总额确认报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下达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保障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用地需求。主动对接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掌握了解全州其他县(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及时提供全县土地利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认报告。(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落实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等预算内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镇(街道),在城镇、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给予补助支持。统筹落实好贵州省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指导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三权”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在农村的“三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利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牵头单位:县农村工作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出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落户的奖励和财政贴息政策。完善城乡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老有所养。(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县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农业转移人口增量,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保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开发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发〔2016〕14号)精神,充分调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规范农村医疗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险接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二)推进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调整完善城乡低保接续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就地就近城镇化人口中低保对象享有城镇低保待遇。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规范全县“村改居”工作,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村改居”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在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有序推进户籍城镇化率。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以有序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安置地落户为工作重点,稳扎稳打,助力脱贫攻坚。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户籍制度改革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至少向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报送1篇信息简报,年终报送工作总结。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及时总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2018年度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件
| ||||||||
|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人数 |
易地扶贫搬迁人员落户安置点人数 |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
2018年任务数 |
2016年已搬迁入住人数(单位:人) |
2017年 |
2018年 | |||||
2017年末人口数 |
2017年末户籍城镇人口总数 |
2017年户籍城镇化率 |
2018年应完成城镇人口总数 |
2018年应完成户籍城镇化率 | ||||
三都县 |
7200 |
7359 |
372786 |
90366 |
24.24% |
105776 |
27.76% | |
三合街道 |
2713 |
1847 |
50972 |
34051 |
66.80% |
38730 |
72.51% | |
九阡镇 |
686 |
2155 |
33053 |
8603 |
26.03% |
11519 |
34.26% | |
大河镇 |
1343 |
1015 |
57736 |
16856 |
29.19% |
19345 |
32.94% | |
周覃镇 |
1047 |
686 |
57466 |
13146 |
22.88% |
15010 |
25.52% | |
普安镇 |
774 |
0 |
42792 |
9715 |
22.70% |
10587 |
24.26% | |
中和镇 |
451 |
0 |
75195 |
5665 |
7.53% |
6289 |
8.15% | |
都江镇 |
186 |
1656 |
55572 |
2330 |
4.19% |
4296 |
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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