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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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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黔商发〔201719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合理使用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确保我县2019年通过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验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都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8 

三都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黔商发2017193号)以及省商务厅《关于认真落实〈贵州省2017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商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用于三都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电商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的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各类电商经营主体、电商物流配送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根据国家级电商示范县建设相关要求,围绕农产品上行和脱贫攻坚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支持预冷、冷链建设;支持农产品上行销售。

(二)支持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县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建设;支持龙头快递物流企业整合全县物流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的乡镇配送线路,购置乡村物流车辆等设施设备,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仓储配送体系。

(三)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四)支持镇级、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六) 支持《三都水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等农村电商发展文件政策所确定的内容。

(七)支持电商精准扶贫; 支持开展电商企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精准帮扶、增收脱贫,签订网货收购包销协议、安排贫困人员电商就业等事项进行补贴。

第五条 国家级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黔商发2017193号文件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县级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主要支持用于超出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但有助于本地电商发展的事项以及其他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安排。

(一)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实施项目,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条款要求、时限要求实施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农产品上行体系、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补贴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物流补助、宣传、农产品上行补助等无法招标的项目按照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供销社(商务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

()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 会同县供销社(商务局)研究审定各项支出,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等相关工作;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境内注册或经营,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企业网店、个人网店等。

2.没有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记录行为。

3.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1.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网店、网商等,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供销社(商务局),县供销社(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进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以政府采购形式确定的项目,可采取预拨付方式拨付资金: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拨付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可再预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资料、第三方审计报告和相关合同约定,扣除已拨付款项,据实拨付工程余款。

3.由企业申请以奖代补项目,由县供销社(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4.对于物流补助、宣传、农产品上行补助等无法招标的项目,由县供销社(商务局)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等政策,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三都县供销社(商务局)管理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供销社(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业、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供销社(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三都县供销社(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究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其他事项应执行国家和我省及我县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供销社(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供销社(商务局)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体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违法行为,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都县供销社(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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