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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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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0    

 

 

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评审细则

 

为规范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做好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评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以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函〔20185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的组织

(一)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负责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报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评审委员从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产生,由各相关单位抽调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并相对固定。

(二)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农村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审计局、银监办、人民银行三都分行等12个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中,县审计局负责对微型企业资金到位及用途进行审计,不参加评审打分。其他单位需要参与评审的,提请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加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的议事机制是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县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二、微型企业评审各环节工作

评审会议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推荐意见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审规则量化打分后,根据企业分数高低,结合当期指标数,经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名单。

(三)县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三、审查的资料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的现场核实记录及推荐意见;

(三)投资证明,实际到位资金(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元的相关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及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除投资者以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等相关依据;

(六)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2.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经营的,必须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七)其它应审查的内容(9类重点扶持人群证件及相关证明,省、州、县确定的15个行业及2个企业类型作为9类重点扶持)。

四、评审流程

(一)县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微型企业进行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制度。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择优原则。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3.量化评分标准实行100分制,取加权平均分值。每期评审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取满当期指标数,未得到扶持的微型企业不占下期扶持指标。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方可参与下期评审。每期指标数由县微企办年初按照当年指标数进行分配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评审规则及范围。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范围。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蔬菜、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等15个重点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2个企业类型为重点扶持范围。

微型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量化标准总分按35分计算,不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量化标准总分按20分计算。

2)重点扶持对象。大专以上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下岗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五年内移民搬迁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9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农村脱贫攻坚深度融合,把扶持与扶志、扶智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下乡人员、种养殖大户在乡村地区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

量化标准基础分按20分计算,微型企业的创办者属于重点扶持人群的加10分,从业人员中有重点扶持人群的加5分。

3)入驻“5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微型企业属于入驻“5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量化标准总分按10分计算,其他量化标准总分按7分计算。

4)营业规模。按企业投资额、经营场地大小、营业额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达到基本要求的按7分计算,超过基本要求的,酌情加分,总分按10分计算。

5)就业人数。按企业解决就业人数及为就业人员交纳“五险一金”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每解决1人就业得1分,每交纳1人“五险一金”得1分,量化标准总分按10分计算。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网吧(指主营行业)。

2)未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文件关于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4)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

凡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不得参加评分。

五、评审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把好本部门职责关口,发挥本部门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对应人群、对应项目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本部门对应微企扶持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在评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审核相关材料,审慎、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参与评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评审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四)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廉洁评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物;不得接受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人的宴请。如出现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组织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评审结果运用

量化评分标准实行100分制,取加权平均分值。每期评审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取满当期指标数,将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并给予“315万”的政策扶持。未获扶持的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主观意愿,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方可参与下期评审或者放弃扶持。

七、其他

    本细则如果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有所冲突,按照该文件执行。相关事项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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