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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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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 

 

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资源聚焦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利用中央、省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摘帽销号”为目标,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施策,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员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将目标相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涉农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格局,助推脱贫攻坚。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资金投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补助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以及收回统筹使用的县级存量资金等。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根据中央、省、州下达的资金和全县脱贫攻坚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清单。

第七条  凡是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中注明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外),原则上均统筹整合到“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简称“整合专户”,下同),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统筹整合使用的,由主管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原渠道使用。

第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与脱贫攻坚相关的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拨付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镇(街道)、村(社区),要向贫困地区、深度贫困村聚焦。

第十条  按照国家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要求,结合本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集中连片产业化发展项目,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实行差别化扶持;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合作社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通组道路、农村串寨串户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给予补贴等(中央资金除外)。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

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

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七)围绕扶持壮大扶贫产业,用于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县级配套财政性出资部分(中央资金除外)。

(八)围绕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列发生的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中央资金1%以内,省州县级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在各级资金总额内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外),专项用于方案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围绕脱贫攻坚将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统筹整合使用的原17大项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内使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低保、教育等社会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融资或偿债;中央整合资金不得用于相关投资基金县级政府出资、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围绕提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但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将可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后,按周汇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及时将整合资金拨付到“整合专户”,每月底汇总一次可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扶贫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备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脱贫攻坚项目库内的项目,拟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行文下达资金文件,并抄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脱贫攻坚执行指挥部。

(一)属于乡镇实施的项目,县扶贫开发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属于乡级报账的涉农整合资金拨入镇(街道办)涉农资金专户,按照乡级报账制管理要求进行支付与报账。

(二)属于县直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实施的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经送县扶贫开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与报账。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与报账参照《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中资金报账程序与管理规定执行。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报账手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和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结余结转存量资金、闲置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揽全局,具体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审批、督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绩效目标申报、组织评审、实施管理;镇(街道)负责做好本镇(街道)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查申报和实施管理;村级负责协助做好本村项目编制、实施,参与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编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地产业优势,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摘帽销号”为目标,围绕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参考上年度可整合涉农资金规模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筛选入库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年初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印发,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831日前可再次根据上级下达的17项涉农资金规模情况对《***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再次报批和报备。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收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后,按照项目表的安排,对应属于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在20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和《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编报工作,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或实地勘察,并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主体责任,建立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二)按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按行业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下达后3个内未及时启动或私自调资调项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另行安排。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项目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多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公示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六)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整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实施质量、标准、规模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和评估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组织初检合格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表)、资金文件、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及相关招投标资料、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必须有竣(完)工决(结)算审计报告等。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申报建设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对部分需提前实施但没有资金保障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组织实施,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涉及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提前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清单,且项目实施方案必须通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借资项目,作长期借款账务处理,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并报账完备,待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后还款。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着力抓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相关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清单;负责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审定、项目批复、组织项目跟踪督查和项目验收等。组织考评小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各项日常工作,编制、修改完善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方案》。

(三)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负责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拟定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等工作。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规模,参与资金预分配、资金下达、监督管理、审核与拨付等工作。

(五)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围绕出列贫困村)的项目计划编报,一般项目(专业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竣工资料的完善,整合项目推进的征地、纠纷调处等。

(六)各职能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竣工资料完善,同时参与项目的审查、检查与验收等。

(七)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八)县纪委县监委负责项目进度、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及其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机制创新和违规违纪情况等方面。评价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走访群众等方式。评价结果将作为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考核的依据,运用到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中。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贫困村支两委会、贫困户参与管理和监督,构建多元化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三都水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三府办函〔20172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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