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8年 >> 2018年第4期 >> 三府办发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其他配合环境保护的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县环境保护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统一办理奖励金审批发放,其他附有环保职责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重大、复杂案件,或县环境保护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由县环境保护局直接进行查处。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奖励: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都柳江流域沿河沿江旅游餐饮业废水违法排污的;

3.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2.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关闭、取缔、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

3.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1公里内设置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经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经查证,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

4.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3000元奖励: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设置排污口排污,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的;

4.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个举报事项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取相应奖励。

第七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

县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对属于上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上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县环境保护局在受理举报后进行初步审查,对举报案件信息(举报对象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清晰,特别是举报人附有证明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证据的)清晰的,按照管理权属,直接调查核实、转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转所属区环保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举报电话12369环保投诉热线;

(二)通过添加微信12369举报;

(三)通过来信或者来访举报(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麻光新区环保局)。

第九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处理有奖举报案件,举报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一)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违法照片或视频等证据,鼓励举报人现场指证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以及领取奖励的流程:

(一)举报人提供举报信息时,需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具体信息;

(二)奖励金告知:县环境保护局应在作出或收到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决定和公安机关立案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三)奖励金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在申领奖励时,应提供排他性证据证明自己是举报人的,不能提供排他性证据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四)奖励金审批。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奖励金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励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超过10个工作日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禁止向案件调查办理人员以外的人提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

(四)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在公众网或媒体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