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8年冬季及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8年冬季及2019年春季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年冬季及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全面落实《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黔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黔南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冬季及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的通知》(黔南环通〔2018〕2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针对冬春季污染特点,突出锅炉、煤炭、扬尘、生活面源、“小散乱污”企业及机动车等治污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精确调度指挥,强化措施落实,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分时段、有侧重地严管、严治、严查、严惩、严考等防控措施,集中解决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线问题、突出问题、重点问题,确保今冬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冬春季特别管控措施,确保县城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5%以上;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以下。防止雾霾天气的发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对重点涉气企业在线监控,24小时检查企业工况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口实时排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现场核实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立即整改。(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2.加强对辖区工业企业的检查,对污染排放强度较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产,同时每周对停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和随机暗访检查,防止企业违规复产。(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3.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无治理能力,治理难以达标的,一律关闭取缔。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一律停产治理;对不符合产业布局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关闭取缔。(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严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1)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以及裸露地,面全面落实围挡、冲洗、硬化、覆盖、绿化以及洒水、清扫抑尘降尘措施。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限期督促县城以上各类城区施工工地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2)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管理,明确渣土运输车辆准许行驶的路段、时间,在城区内划定渣土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联合公安交警及城市执法部门开展卡口检查,严厉查处未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未采取密闭化运输措施,车辆遗撒以及轮胎带泥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建筑施工工地,督促施工企业和渣土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综合整治道路扬尘污染
(1)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及洒水压尘调度指挥,落实全天保洁保湿要求。根据重点防控时段及气象、气温条件,科学合理组织开展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道路洒水压尘作业,特别要加强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时段的道路清扫保洁、洒水作业。(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2)严格落实道路开挖施工管理。道路开挖施工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及施工期间的防尘措施,完工后,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清除施工垃圾及堆土,避免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采砂(石)场扬尘污染控制
对辖区内采砂(石)场进行检查、清理,对手续不全、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采砂(石)场全部进行停产整治。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采砂(石)场全部采用抑尘网遮盖、喷淋稳定剂、定期洒水等措施抑尘。(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三)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禁止焚烧垃圾、秸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大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遏制冬季秸秆燃烧污染。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村工作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和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禁燃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执法活动,禁止在城区禁燃禁放区内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住户小区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强化宣传教育,鼓励教育群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倡导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节日庆典等民俗庆典活动使用环保型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建立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黄标车、无环保标志(无牌照)车辆,特别是“冒黑烟”、渣土车、农用车等车辆在城区的禁、限行执法检查力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
2.加快车辆油品质量升级。持续推进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前期供应准备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县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油品供应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
(五)重污染燃料管理
1.限制禁止高污染燃料燃烧。按照《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限制燃煤区”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散煤燃烧管控,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县城禁燃区内要取缔经营性燃煤炉灶。(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和升级。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分工加强协作,确保目标任务、措施责任的落实,形成大气污染冬春季防治的强大合力,积极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冬防”工作,要在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冬防”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对冬防工作进行安排动员,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具体污染源监管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污染有人抓,问题有人管,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督查执法。各有关部门执法机构要铁拳出击、铁面执法、铁腕治污,用好各类执法手段,组织好各类专项检查,用足各类强制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强度。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政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购置及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给予资金优先支持,并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四)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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