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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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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已废止,请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准。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

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自查的通知》(黔建保字〔2018〕4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二)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三)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和条件

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结婚年龄且家不在三都县城区内的可以个人申请。

(一)申请对象

三都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等政府解决住房保障的不能申请);新就业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入职在2年之内);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及以上或持本县税务部门1年及以上完税证明);常住本地的外来人员(在本地持有1年及以上的居住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新就业无房事业、行政职工从入职至两年内不受收入限制);

3.家庭固定资产核定不得高于20万元;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失去住房须满1年以上。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人/月,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且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

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保障人数×3个月。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县外)需提供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或持本县税务部门1年及以上完税证明等材料;

(六)常住本地的外来人员需提供在本地持有1年及以上的居住证等材料;

(七)新就业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需提供人社部门下发的入职文件。

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对象申请。申请人向常住所在地村(社区)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村(社区)、镇(街道)初审。村(社区)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拟发放对象,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镇(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村(社区)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拟发放对象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信息复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核意见,并函请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核意见,函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申请人家庭车辆登记情况。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回镇(街道)公示七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五)发放租赁补贴。由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提供银行存折账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租赁补贴发放表册后,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要求,按规定发放至保障对象存折号。

(六)年度复审。每年10月,村(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年度第三季度租赁补贴发放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1月前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抽查。

七、退出管理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县住建、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依法依规办理。

(二)严格审核,强化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核实,取消发放资格,并限期收回已领取的补贴。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同时,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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