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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办发〔2019〕58号)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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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农业保险政策,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有效促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19〕6号)、《关于做好保险支持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工作的通知》 (黔财金〔2019〕2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森林种植保险等)及特色农业保险(包括中药材种植保险、茶叶种植险、水晶葡萄种植保险、辣椒种植、大牲畜养殖保险、葡萄价格指数保险、生(香)猪价格指数保险、羊养殖保险、黄桃种植保险、黄桃价格指数保险等),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三农”工作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五大产业”及“一县一业”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产业脱贫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我县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水晶葡萄等农业保险有利于帮助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分散转移种植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风险;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种植户、养殖户、合作社因农副产品价格波动导致价格(或价格指数)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分散转移葡萄出售及生猪养殖出栏时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补助,调动种、养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施农业保险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农村工作;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是避免农户因灾致贫、保障农业产业稳定发展、贫困农户实现脱贫奔小康的多赢举措。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县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农业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产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各镇(街道)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及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县直各部门和相关各方,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户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经营模式和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8〕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7〕39号)、《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根据辖区经办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等条件,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公司作为承保单位,特色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公司作为承保单位。承保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险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开展好辖内工作。

(二)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及保费补贴相关政策

1.成立县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局,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力争2019年各镇(街道)农业保险实现水稻投保率10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能繁母猪30头以上养殖场应保尽保,育肥猪等其他7个主要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30%,特色产业保险力争应保尽保。

2.各镇(街道)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农业保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数据的收集、保费划付;县财政局要安排好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配套资金;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公司作为我县农业保险承保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要及时、定期向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若农业保险承保单位出现不积极主动、工作推动不力、理赔不及时、服务质量差等致使群众满意度低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单位作出调整。

5.将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对各镇(街道)、各涉及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力度,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率、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等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年度考核。各镇(街道)、各责任部门要在2019年7月15日前将参保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保数量等)真实准确地提供给保险经办机构。

6.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通过省级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20%的方式进行特色农业保险投保。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作为省级深度贫困县的实际,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险种费率在统一下调的基础上,费率再降低20%。

(三)保险内容

水稻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3)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瘟病。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30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级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与非保险水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马铃薯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马铃薯;
(2)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2.保险责任: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3)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
    起赔标准:具体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具体起赔标准应高于20%或等于2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580元;保险费率:3.5%;保险费:20.3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级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1)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马铃薯所处的不同生长阶段进行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苗齐期间(不含苗齐期)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其中,每亩用种薯重量最大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70%,超过全省平均水平70%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70%计算;种薯单价最高不超过近三年平均价格的70%。

第二阶段,苗齐期至成熟期间(含苗齐期):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齐期

50%

幼苗期

60%

发棵期

70%

结薯期

80%

成熟期

100%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马铃薯与非保险马铃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油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起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4%,保险费:20元

5.财政补贴比例: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油菜与非保险油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油菜实际种植面积。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12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60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50%、省财政17%、市州财政9%、县财政9%、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②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母猪与非保险母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育肥猪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1)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3)投保时育肥猪出生40天(含)以上;

(4)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5)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50头(含)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进行集体统一投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

(2)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3)暴雨、风灾、冰雹、冻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4)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4%;保险费:32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50%、省财政17%、市州财政9%、县财政9%、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育肥猪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2)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当育肥猪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或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赔偿比例为100%。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体重为60kg,标准长度为1米;香猪标准体重为20kg,标准长度为0.5米。

注:扑杀数量、体重或长度数据以扑杀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数量大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扑杀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区分能繁母猪与育肥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保险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育肥猪尸重或尸长证明的,保险人按照育肥猪保险金额的80%进行赔偿。

非洲猪瘟扑杀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一)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良好;

(二)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三)投保时,饲养场所位于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非洲猪瘟疫点和疫区以外。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政府的强制扑杀行为,以饲养场所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发布命令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扑杀命令发布日期具体以该政府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3.保险期间与观察期: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不高于1000元,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不高于300元;保险费率:1%。

5.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一)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不同尸重或尸长赔偿比例×对应类别扑杀数量)

类别

赔偿比例

能繁母猪

100%

育肥猪

尸重/标准体重或尸长/标准长度

当育肥猪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或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赔偿比例为100%。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体重为60kg,标准长度为1米;香猪标准体重为20kg,标准长度为0.5米。

注:扑杀数量、体重或长度数据以扑杀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数量大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扑杀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区分能繁母猪与育肥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保险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育肥猪尸重或尸长证明的,保险人按照育肥猪保险金额的80%进行赔偿。

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

(3)干旱;

(4)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5)有害生物。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公益林:1250元;保险费率:0.24%;保险费为:3元。

5.财政补贴比率:公益林:中央财政50%、省财政30%、市州财政6%、县财政14%;商品林:中央财政30%、省财政30%、市州财政7.5%、县财政17.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1)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1)投保的肉(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4)投保肉(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疾病、疫病等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肉(蛋)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肉鸡保险限期不超过90天,蛋鸡保险限期为一年。

4.保险金额:

(1)肉鸡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2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

(2)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

5.保险费率:

(1)肉鸡: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肉鸡基准费率为2%,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基准费率为2.5%。

(2)蛋鸡:保险费率为2.5%。

6.财政补贴比率: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财政50%、州财政1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省财政70%、州财政10%、县财政10%、农户自缴10%。

7.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数量×对应

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与非保险肉(蛋)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番茄、辣椒、生姜、佛手瓜、西葫芦、小青瓜、棒豆、豇豆、叶菜类、食用菌类。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保险金额:(可随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序号

种类

保额

费率%

保费

省级50%

州级10%

县级10%

企业或合作社30%

1

番茄

1000

6

60

30

6

6

18

2

辣椒

1200

6

72

36

7.2

7.2

21.6

3

生姜

2500

6

150

75

15

15

45

4

豌豆尖

3800

6

228

114

22.8

22.8

68.4

5

西兰花

2400

6

144

72

14.4

14.4

43.2

6

白花菜

2300

6

138

69

13.8

13.8

41.4

7

笋白菜

1800

6

108

54

10.8

10.8

32.4

8

紫甘蓝

2000

6

120

60

12

12

36

9

茄子

700

6

42

21

4.2

4.2

12.6

10

豇豆

1200

6

72

36

7.2

7.2

21.6

11

香菇

28000

6

1680

840

168

168

504

12

木耳

28000

6

1680

840

168

168

504

13

海鲜菇

16000

6

960

480

96

96

288

5.赔偿处理:蔬菜赔偿金额 =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损失率 =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特色专用型辣椒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特色专用型辣椒;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特色专用型辣椒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1)除另有约定外,特色专用型辣椒的保险期间为一季。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6%;保险费:180元。

5.财政补贴比率: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财政50%、市州财政10%、县级财政10%、农户自缴30%;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省财政70%、州财政10%、县财政10%、农户自缴10%。

6.赔偿处理:特色专用型辣椒赔偿金额 =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 =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开花坐果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结果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以100%为标准每采收1%减少1个百分点

食用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辣椒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按照近三年我县辣椒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情况,辣椒收购价格按1.6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约定每次量产750公斤/亩,确定每亩辣椒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为96元。

3.保险期限: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赔偿处理:理赔金额=亩产量×(目标价格-市场检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5.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水芋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芋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水芋,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一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2)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4)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

(2)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芽腐病、茎腐病、病毒病以及锈病,虫害主要有芽虫或蕉苞虫等。

3.保险期间

自水芋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2000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120元/亩。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

每亩保险金额×40%

坐果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

(2)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4)生长正常;

(5)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

(2)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

3.保险期间

自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 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为300-2000元,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率5%。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5.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根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根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的死亡或采摘期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500-3000元;保险费率:4%。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5.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春梢期

50%

夏梢期

20%

秋梢期

3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桑蚕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桑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桑蚕”),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桑蚕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2)在当地依法取得养殖许可;

(3)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饲养管理规范,投保时桑蚕健康无疾病;

(4)以当地农林技术部门认可的标准进行饲养、防疫和生产;

(5)投保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桑蚕死亡,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脓核病、白僵病、黄僵病、绿僵病、曲霉病、败血病、卒倒病、细菌性肠病等。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费率6%,保险金额由承保、被保双方确定。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桑蚕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 保险桑蚕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张)×损失程度×不同生长期每张赔偿比例×受损数量(张)

损失程度=单位张数桑蚕损失数量/单位张数桑蚕平均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张赔偿比例表

不同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每张赔偿比例

三龄期

30%

四龄期

50%

五龄期

80-100%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桑蚕与非保险桑蚕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桑蚕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桑蚕单位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单位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桑蚕单位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大牲畜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役用、肉用的牛、马、驴、骡等大牲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牲畜”):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在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饲养档案,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3)投保时大牲畜在一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4)已在当地饲养、观察1年以上(含)。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牲畜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2)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大牲畜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率:8%,保险费:400元。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赔偿处理:保险大牲畜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

赔偿金额=市场价格×保险成数;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成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标的规定的保险大牲畜实际养殖数量。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大牲畜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大牲畜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水晶葡萄种植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晶葡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晶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3年以上且已经挂果(全县符合投保条件的葡萄约5万亩,以实际统计并愿意投保的结果为准);
  (3)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5)生长期处于挂果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水晶葡萄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100元。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水晶葡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水晶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30%

长叶期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70%

着色期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水晶葡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晶葡萄与非保险水晶葡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水晶葡萄实际种植面积。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晶葡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晶葡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水晶葡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生(香)猪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香)猪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市场价格是指某约定批次出栏月平均价格,生猪市场价格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数据(网址:http://www.gov.cn/shuju/shengzhu/xinxi.htm)为准,香猪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保财险三都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三都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约定生猪单猪平均价格为13.5元/公斤,平均重量为100公斤/头;香猪单猪平均价格为35元/公斤,平均重量为40公斤/头。确定每头生猪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1350元,保险费率为4.5%,保险费为60.75元。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生(香)猪出栏批次数和出栏月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批次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从约定出栏月第一日始至最后一日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葡萄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葡萄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葡萄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保财险三都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三都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按照葡萄行业公认2.0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约定每次量产1000公斤/亩,确定每亩葡萄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为160元/亩,如当年葡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则按差额进行赔偿。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当年5月—10月。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金〔2014〕54号)的规定执行。

生态种鸽养殖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鸽(种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鸽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鸽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时生态种鸽在6月龄以上(含)48月龄以下(不含);

(2)单个养殖场(户)生态种鸽存栏数1000对以上(含);

(3)投保时的鸽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4)投保时的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5)养殖场(户)饲养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鸽舍间的间距合理;

(6)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7)结合产业发展实际,2016年对6镇1街道和拉揽林场建设的生态鸽循环养殖集中精准脱贫基地种鸽进行分批集中承保,种鸽承保数量目标16万对。

2.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100元/对;保险费率:5% ;保险费:5元。

4.各级承担比率:其中省财政50%,县级财政30%,农户20%。

5.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鸽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鸽痘、鸟疫、鸽副伤寒病、鸽霍乱、鸽毛滴虫病、鸽球虫病、鸽蛔虫病、鸽霉形体病、鸽羽虱)。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条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鸽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的差额为限。

6.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鸽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鸽只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生属于保险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款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死亡数量(只)×不同月龄赔付比例×(1-死淘率)-免赔额(元)。不同月龄赔付比例根据出险时已饲养月数(月龄)确定。

②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款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不同月龄赔付比例×(1-死淘率)-每只种鸽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只)]×死亡数量(只)-绝对免赔额(元)

③保险鸽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根据养殖记录确定冲走流失数及保险鸽只的生长阶段,并参照冲走流失数的80%(含)以内协商确定死亡数量;如无养殖记录的,参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冲走流失数的40%(含)确定死亡数量。

保险种鸽不同月龄赔付比例

月龄(月)

6(含)-9(不含)

9(含)-12(不含)

12(含)-15(不含)

15(含)-18(不含)

18(含)-21(不含)

21(含)-24(不含)

24(含)-27(不含)

27(含)-30(不含)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月龄(月)

30(含)-33(不含)

33(含)-36(不含)

36(含)-39(不含)

39(含)-42(不含)

42(含)-45(不含)

45(含)-48(不含)

48以上(含)

%

100

100

80

80

80

80

60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鸽只与非保险鸽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鸽只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鸽只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鸽只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淡水养鱼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养殖鱼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鱼”),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淡水养殖鱼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水质正常,并有增氧、换水等设备;

(2)放养鱼苗品种、规格、养殖密度均符合养殖规范和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基础设施完备,运行正常;

(4)饲养管理正常,规章制度健全,养殖档案规范,能按生产规范规定采取免疫防护措施并有记录;

(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养殖地点内饲养。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死亡或流失,且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5%(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

(2)因遭受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缺氧“泛塘”;

(3)连续低温或高温天气;(政府方案需明确连续天数,低温或高温的具体温度);

    (4)疾病、疫病;

(5)敌盗食破坏、油污;

(6)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实际养殖密度高于规定养殖密度;

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

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保险鱼死亡;

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个养殖期,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之日起至捕捞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标的的疾病观察期。

4.保险金额

保险箱体鱼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保险网箱鱼的保险重量根据一个养殖周期预计养殖捕捞重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箱体鱼保险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千克)×保险重量(千克)。

(2)保险费率:8%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箱体鱼由于保险责任各项规定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重量×单位保险金额×不同养殖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保险鱼不同养殖期的赔偿比例

养殖期

赔偿比例

育苗期

30%

成长期

60%

成熟期

100%

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黄桃、草莓、西瓜、菠萝、香蕉、芭蕉、火龙果等;木本类:柑橘、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樱桃、石榴、蓝莓、刺梨、杏等;藤本类:葡萄、猕猴桃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3)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5)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以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以上第3条款约定的限制。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2000-2500元;保险费率6%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保险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1.木本类水果: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扬花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60%

果实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2.草本类水果: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移栽成活/幼苗期

长成直立植株、真叶的时期

30%

生长期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80%

成熟期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100%

3.藤本类水果: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

新芽的时期

30%

长叶期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70%

着色期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羊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羊(包含种公羊、能繁母羊与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羊”)。投保的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羊畜龄在2个月(含)以上,5周岁(不含)以下;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山羊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重大疾病和疫病(发生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1)保险种公羊、能繁母羊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肉羊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肉羊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年累计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4. 保险金额、费率与免赔率。

5. 肉羊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险费25元/头;种公羊和能繁母羊每头保险金额为1400元,费率为6%;保险费:84元。

6.财政补贴比率:一般户: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7.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种公羊、能繁母羊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1-免赔率)

肉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保险肉羊尸重/平均出栏体重)×(1-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若死亡保险肉羊尸重超过平均出栏体重,按平均出栏体重计赔。平均出栏体重由投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因本属于保险责任列明的被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

种公羊、能繁母羊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1-免赔率)

肉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保险肉羊尸重/平均出栏体重-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若死亡保险肉羊尸重超过平均出栏体重,按平均出栏体重计赔。平均出栏体重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如当地政府出台具体定损和赔偿标准,以当地政府的标准为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保险羊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6)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黄桃种植保险(一县一业)

1. 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黄桃)。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黄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超过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连阴雨;

(2)病虫害。

3.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黄桃花期起至保险黄桃成熟采收完为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 保险黄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黄桃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苗木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棚架成本等)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当地政府有文件规定,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5.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6%。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6.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黄桃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由保险人与农业、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保险事故造成保险黄桃平均亩损失产量最高以当地平均亩产量为限。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按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近三年的平均产量确定。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花期—坐果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坐果期—果实生长发育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70%

果实成熟采收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以100%为标准每采收1%减少1个百分点

(2)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最后一次定损结论作为确定确切损失程度的依据。

(3)保险黄桃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标的的保险黄桃实际种植面积。

(5)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黄桃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黄桃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6)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黄桃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黄桃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黄桃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保财险三都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三都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按照黄桃行业公认2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以加工厂收购价为基数),约定每亩产量1500公斤/亩,确定每亩黄桃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为240元/亩,如当年黄桃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则按差额进行赔偿。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当年3月—10月。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50%、县财政30%、农户自缴2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金〔2014〕54号)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产品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农产品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镇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调度会,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一是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种植面积、养殖场名称、养殖头数、出栏头数等),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二是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及明确保险责任,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三都县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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