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着力补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短板,构建长期有效的工程运行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贵州省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攻坚决战行动方案》(黔委厅字〔2018〕52号)、《黔南州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攻坚决战行动实施方案》(黔南委办字〔2019〕80号)、《黔南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委办字﹝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为国家投资建设的所有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小水池(小水窖)工程。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自流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提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中自流集中式供水工程是通过自流方式从水源点引水到高位水池再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提水集中式供水工程是利用水泵从水源点提水至高位水池再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即供水人口小于20人的小型供水工程,包含小水池(小水窖)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即“三个责任”,落实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制度”,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第四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供电局等为行业主管部门,紧扣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水源保护、水费收取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建设并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城镇供水工程除外);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负责1000人以下水源保护地划定和建设工作;配合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镇(街道)等单位对污染、破坏水源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
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负责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地理标识设置等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牵头开展对污染、破坏水源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测算,为运行管理单位执行水价提供政策参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按要求定期开展农村水质监测,提出水质安全保障的措施建议。
县供电局: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电力保障。
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按要求定期对农村水质进行检测,动态管理掌握农村供水水质情况,提供运行管理单位参考。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执行城镇供水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督管理。
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城镇供水覆盖范围内(包括新建、改建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市场化经营管理,实行自负盈亏。
政府监督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除城镇供水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责。由镇(街道)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30户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管理范围应包括取水设施(设备)、输(供)管道、高位水池、净水消毒设施等,管理内容应包括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水费收取与分配使用等。各村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征求群众意愿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自行考察选聘落实工程管水员,报酬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管水员应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对条件相对较好、便于管理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可以委托有能力的运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
30户以下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小组、自然寨参照政府监督管理模式自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县自来水公司下属乡镇供水厂、村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确保所管护工程的供水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率近期达到《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DB52/T1285-2018)的标准要求。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源保护和管理,切实提高供水保证率,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村委会管理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保证水量不得低于35L/人·天。
第七条 县自来水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范围的供水工程应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测管理,定期开展检测工作,接受行政部门检测监督,水质检测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放宽限值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所负责管理的供水工程的水质管理,应定期观察,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定期清理水池,饮用水中应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达标。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按照要求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提出水质保障措施,供运行管理单位参考。
第八条 县自来水公司下属乡镇供水厂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现有水价执行。
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财政适当补贴:按照“基准收费、适当补贴”的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和收取的基准水费。对于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应积极动员安装水表,对于一时未能落实安装水表测计农户用水量的,也可结合管理范围内水费收取平均值按家庭人口数量合理收取。水费收取办法向受益群众公示,报镇(街道)、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备案后执行,并逐步足额收费到位。
在落实收取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全县按238个老行政村(除城镇供水覆盖的村以外)进行补贴,每村每年5000元。补贴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12月初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据实申报,镇(街道)复核并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贴经费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划拨到村委会,用于补贴维修养护经费和管水员工资,补贴时限为2019年至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自负盈亏。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开展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各镇(街道)应进一步压实驻村工作队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责任。各驻村工作队要强化责任担当,引导群众节约用水,增强水商品意识,动员群众定期向运行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于不愿意缴纳水费的用水户,积极主动劝导其及时缴纳。同时,做好供水设施管护服务,适时组织管水员和农户开展培训,不断提升群众爱护供水设施意识和管水员的管护能力。
第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镇(街道)严格按照《黔南州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要求,依法限时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由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以镇(街道)为单位联合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对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一源一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水务局及各镇(街道)备案。县自来水公司定期组织开展供水管理范围内的应急供水保障演练,各镇(街道)定期组织各村委会开展应急供水保障演练。遇突发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任何单位、个人要依法履行好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鼓励人民群众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源地和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逐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镇(街道)牵头,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对造成污染、破坏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调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向供水区域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管理责任人及其电话,主动接受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应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程管护落实情况和运行效果、管护经费落实及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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