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 >> 2019年第4期 >> 县政府文件
(三府发〔2019〕12号)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约法三章”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和学习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上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始终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委重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用好大数据资源平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五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县单行条例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自治县单行条例草案,由各工作部门或县司法局起草,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请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起草,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涉及市场公平性的,由市场监管(物价)部门牵头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方能报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的,必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各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司法局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印发。

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再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调度所分管部门工作,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事要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到会指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党群部门、州驻县单位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人事任命等;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讨论决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单位参会人员原则上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单行条例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研究脱贫攻坚工作;

(十二)研究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十三)研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四)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第二周的周四,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在职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第二周的周四,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班子成员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工作意见建议反馈,交流本周工作计划,会议主持人对本周工作作统筹安排;

(二)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但应当注意控制会议规模、范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协调需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等有关问题;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可以联合召开,分别出各自纪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一般不出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记录,收集好会议资料存档。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须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按参会人数打印装订好的会议材料连同贯彻落实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贯彻落实意见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熟悉会议材料,提高工作效率。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县长特批件外,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上报议题时一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且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准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召集人口头请假,并将请假原因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征求意见。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出席会议班子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可能造成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审签发。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上不邀请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5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会议一旦确定,会议牵头部门要迅速拿出所有会议材料送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会务指导,涉及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材料,还要按程序呈送相关领导审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县人民政府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协助其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流转。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制定政策性文件要严格按照省、州有关规定,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5000字,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可合并报告,综合报告原则上正文不超过10页5000字,专项报告原则上正文不超过6页3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可以加附附件。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  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呈领导批阅。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一条  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县人民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等公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精简文件简报。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符合“一事一请”的原则,不得多头请示。公文报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不得越级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公文后,要用处理签处理呈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原件上签批意见。除涉密事项外须通过黔南州公文和事务办理系统行文上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示性公文,县人民政府除可以当场作出答复的外,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情况答复。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公文送达后,原则上24小时内必须审签完毕,特提件、特急件等急件按时限第一时间办理。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批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参加对外活动或代表县人民政府作重要表态,要事前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各副县长每月要书面(或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本月主要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各部门分别按每月、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应上级业务部门或其他地区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中央、省、州和其他地区帮扶单位、督查组、考核组、调研组到我县开展工作的,必须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重要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要的社情民意;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州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其他地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等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性政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议决定事项、重大专项政务的督促检查。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九条  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化规矩意识和程序意识,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在县人民政府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外出按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三都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半天以上的,应事先按程序请示县委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半天以上的,本人应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三都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县长外出期间,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县长,遇重大事项、

重大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州委、县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经常听取分管部门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用好“五步工作法”,抓具体抓深入,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作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表率。

第七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三条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镇(街道)、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七十四条县长、副县长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出国出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出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省、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副县长级以上领导来三都,由县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外县(市、区)政府副县长级以上领导来三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三都,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三都,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县长、分管副县长批准。台湾同胞来三都交流工作,按规定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上级安排的除外)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州驻县部门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0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三府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