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为扎实推进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精准掌握全县人畜混居基本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县人畜混居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人畜混居的对象及标准
人畜混居是指农户厨房、卧室、厕所等居住空间与畜禽圈舍同室或混杂的居住现象。人畜混居分为同层混居和分层混居两种形式,其中,同层混居,即牲畜和人同层同室,以及圈舍和居住空间相通混杂等现象;分层混居,即楼下养牲畜楼上住人,但上下楼层之间密闭不佳,存在互通气息现象。
本次调查核实的对象为全县所有行政村存在人畜混居现象的农户,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畜混居整治技术手册》(附件1)技术标准和“出入不同门、同层不同间、分层不透气”的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核查。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具体抓,充分整合辖区内资源力量,认真全面核查,实事求是统计,经1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2月10日前,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将完善后的附件2、附件3-1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收文员处,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经主要领导审签后,于2020年2月13日前将附件2、附件3-2报县人民政府。
(二)各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所辖行政村、驻村工作队严格按照“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扎实推进调查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精准、信息全面。同时,据实完善附件2,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审签后,于2020年2月7日前上报所在镇(街道)。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要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技术指导、进度督导和干部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
附件:1.贵州省人畜混居整治技术手册
2.三都县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台帐表
3
-1.XX镇(街道)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汇总表
3-2.三都县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汇总表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贵州省人畜混居整治技术手册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9年7月18日
目 录
1、总则6
2、新建独立圈舍技术指引7
3、原址整治技术指引9
4、新建集中圈养点技术指引11
5、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人畜混居整治特殊要求13
6、其它13
附录A案例指引14
附录B三格化粪池技术要求30
结合我省实际,为有效解决人畜混居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卫生健康条件,降低人畜共患疾病风险,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编制《贵州省人畜混居整治技术手册》。
人畜混居是指农户厨房、卧室或厕所与畜禽圈舍同室或混杂。包括同层混居和分层混居两种形式。同层混居,即牲畜和人同层同室,以及圈舍和居住空间相通混杂;分层混居,即楼下养牲畜楼上住人,存在人畜共患疾病风险等现象。
本手册适用于贵州省人畜混居农户的整治,供管理人员、建筑工匠及整治农户参考使用。
人畜混居的整治方式包括新建独立圈舍、原址整治和新建集中圈养点等。
(1)坚持农户为主的原则。整治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调动农户积极性,引导农户主动参与人畜混居整治。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农户意愿和村庄实际,合理确定整治方式和内容,实施分类整治,切实降低整治成本。
(3)坚持卫生健康的原则。以人畜分离为整治目标,视线遮挡,防臭防蚊,粪污处理得当,降低人畜共患疾病风险,塑造文明、卫生的乡村环境。
(4)坚持风貌协调的原则。整治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管理规定,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合理选用建筑样式和建筑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T-19379-20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适用于用地条件较好,有继续养殖愿望的人畜混居农户,新建圈舍独立于住房,实现人畜分离。建设内容包括基础、墙身、屋顶、地坪和粪污处理设施等。
选择地质稳定、地基条件较好的原有圈舍位置或住房侧自有空地进行建设,并独立于住房以外,保持一定距离。
宜采用条形基础,置于老土或基岩上,如土是软弱土,加碎石夯实。开挖基槽应把杂物清理干净,由上而下挖,并防止槽外水流出槽内,土方回填应分层均匀夯实。
因地制宜选择墙身材料,一般为180mm砖墙。四角设置构造柱,与基础、圈梁牢固连接。屋面檐口位置设置圈梁,圈梁下设置门洞和窗洞。内墙面采用水泥砂浆清光。外墙面抹灰后,涂刷与主体房屋一致色彩的涂料。
宜采用木架屋顶。根据当地实际,选用小青瓦、石板瓦、灰色水泥瓦或灰色树脂瓦等。
宜采用水泥砂浆地坪。
2.7.1化粪池
圈舍内设置铸铁排粪口,接至化粪池。化粪池设置在居住房屋背侧或远离院落,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小于30米,距离地埋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小于10米。有条件的农户鼓励采用三格化粪池式,对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三格化粪池采用成品或砖砌,若采用砖砌,需做好防渗处理,顶部设置通气管和清粪口。粪污定期清掏并及时清运、归田处理,防止满池溢流污染环境。根据养殖的规模,可以适当增加容积。
2.7.2卫生防疫
畜禽粪便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的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圈舍和周边环境的日常卫生管理,指导农户掌握相关防疫和控疫技术,提高对疫情的控制和防治能力。
适用于用地条件受限,不具备新建独立圈舍或集中圈养的人畜混居农户,采用拆除圈舍不再饲养、更换圈舍用途不再饲养、原址完全隔离等方式,实现畜禽圈舍与厨卧等居住空间的分隔。
根据农户意愿和相关要求对人畜混居的圈舍组织拆除,彻底解决人畜混居问题。
对于不再继续饲养的农户,原有圈舍引导改造为工具间、储藏室、厕所等用房,完善农户生产生活功能。
对于有继续饲养意愿的农户,采用空间隔离、流线分离,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等措施,确保人畜分离,降低人畜共患疾病风险。
(1)共用隔墙整治
对于同层混居的农户,圈舍与生活空间的共用隔墙采用新修砖墙的方式进行隔离。墙厚宜为180mm,墙体两侧水泥砂浆清光,墙下扩大角基础。
(2)共用楼板整治
对于分层混居的农户,对漏缝、漏洞楼板进行修补,并采取铺设PVC木纹自粘地面等方式,四周墙面翻边,起到隔绝上下空气流通的作用。有条件的农户,可采用现浇楼板的方式进行整治,但应确保承重安全。
(3)外围护墙体整治
外围护墙体整治合理选择木板墙或砖墙,与村落风貌相协调。木板墙采用传统工艺。砖墙厚宜为180mm,内墙面水泥砂浆清光,外墙涂刷与主体房屋一致色彩的涂料,墙下扩大角基础。
3.4.2流线分离
人和牲畜的出入口、通道应独立设置,尽量远离,开设在不同方向,做到同层或上下层流线分离。
3.4.3地坪
宜采用水泥砂浆地坪。
圈舍内设置铸铁排粪口,接至储粪池。对既有储粪池改造或新建储粪池应设置在居住房屋背侧或远离院落,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小于30米,距离地埋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小于10米。有条件的农户鼓励采用三格化粪池式,对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三格化粪池采用成品或砖砌,若采用砖砌,需做好防渗处理,顶部设置通气管和清粪口。粪污定期清掏并及时清运、归田处理,防止满池溢流污染环境。根据养殖的规模,可以适当增加容积。
3.5.2卫生防疫
畜禽粪便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的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圈舍和周边环境的日常卫生管理,指导农户掌握相关防疫和控疫技术,提高对疫情的控制和防治能力。
一般针对因村庄规划、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保护需求,用地条件允许,自愿采用集中圈养的农户,人畜分离和经济发展相融合。建设内容包括圈舍用房及其配套道路、粪污处理、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工程。
集中圈养点可采用局部集中或全部集中的方式。局部集中圈养点即2户或几户集中,适用于用地相对分散的情况;全部集中即一定区域、数量的农户全部集中养殖,养殖大于20头,适用于用地条件较好的情况。
集中圈养点选址应避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带;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保护区,以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符合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选址或保护控制要求。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1000米;距离一般道路不小于500米;距离其它集中圈养点、兽医机构、屠宰场不小于2000米;距离村庄不小于3000米,处于村庄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向,选用低山缓坡地区的荒地、杂用地。
局部集中圈养点在村庄内部或外部选址,与相关建筑、道路的间距可酌情降低。
根据实际需要和养殖规模,合理配套育雏用房、消毒用房、值班用房等,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的相关规定。
4.5.1粪污处理
粪污排放和处理应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的规定和要求。
4.5.2卫生防疫
不同畜禽应独立圈养,避免疾病相互传染。防疫及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选择新建集中圈养点方式的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名村,圈养点选址除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外,还需在建设控制地带及村庄视线以外,建筑风貌应与村庄传统风貌相协调。
5.2选择新建独立圈舍和原址整治的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名村,核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圈舍应采用传统建筑材料、色彩和构造,与村落整体风貌保持一致。结合各村旅游等发展需求,鼓励农户采取拆除圈舍不再饲养,更换圈舍不再饲养等方式,彻底解决人畜混居问题。
6.1对人畜混居整治相关的用地选择、建设、防疫、管理等方面还需满足国家及贵州省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6.2以人畜分离为目标,引导农户对卧室、厨房等生活用房的窗口设置纱窗,防止蚊蝇进入室内,降低传染疾病风险。
6.3有条件的农户,引导安装冲洗龙头和照明设施,提升圈舍环境水平。
1、设计建设要求
(1)三格化粪池容积≥1.5m³;1、2、3池容积比原则为2:1:3;第二池宽度不足50cm可加大至50cm。三格化粪池贮留粪便的有效时间,第一池不少于20天,第二池不少于10天,第三池原则要求一、二池有效时间之和。
(2)三格池的深度相同,不应小于1200mm;
(3)排粪管:采用管材内壁应光滑,内径≥100mm,应避免拐弯并尽可能减少长度,进粪管上端与便器下口连接紧密,下端出口超出第一池壁5cm左右。
(4)过粪管:要求选用内径100mm内壁光滑管材,设置成“I”或倒“L”型;连接一池或二池的过粪管入口应在第一池池壁的下三分之一处,溢出口应在第二池距池上沿至少保留100mm;二池至三池的过粪管入口可在第二池池壁的下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处,溢口同一池至二池的过粪管。一池和二池的过粪管与二池至三池的过粪管可交错安装。
(5)排粪管、过粪管的安装位置应错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6)三格池的盖板上必须留出一、二和三池维护口并应当加盖板密封。
(7)排气管:应在第一池安装排气管,圆形管径100mm,高于圈舍500mm或以上,加防雨(防蝇、防风)帽。
2、卫生管理要求
(1)化粪池经确认无渗漏方可投入使用。
(2)化粪池投入运行,向第一池注水至浸没第一池过粪管口。
(3)禁止取用第一、二池的粪液施肥;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避免生活污水流入贮粪池。
(4)应防止将便纸等杂物扔入化粪池。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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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台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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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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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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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街道) |
村 |
组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农户类型 |
是否 |
是否存在人畜混居 |
人畜混居情况 |
整治方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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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重点对象户 |
同层混居 |
分层混居 |
新建圈舍/集中圈养点 |
原址整治 |
停止养殖 |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低保户 |
特困供养人员 |
残疾人贫困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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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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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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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提示:1.本次统计的范围为全县所有有圈舍的农户,没有圈舍的农户不需统计;2.请据实完善农户基本信息,并在对应信息栏填写“是”或“否”;3.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 | ||||||||||||||||||||||||||||||||
附件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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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街道)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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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村名 |
农户类型 |
有圈农户 |
人畜混居情况(户) |
整治方式 |
合计 |
备注 | |||||||||
(户) |
(户) | |||||||||||||||
四类重点对象户 |
一般农户 |
同层混居 |
分层混居 |
新建圈舍/集中圈养点 |
原址整治 |
停止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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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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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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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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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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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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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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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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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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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三都县农村人畜混居整治对象汇总表 | |||||||||||||
填表单位: 局长签字: | |||||||||||||
序号 |
镇(街道) |
农户类型 |
有圈农户 |
人畜混居情况(户) |
整治方式 |
合计 |
备注 | ||||||
(户) |
(户) | ||||||||||||
四类重点对象 |
一般农户 |
同层混居 |
分层混居 |
新建圈舍/集中圈养点 |
原址整治 |
停止养殖 | |||||||
1 |
三合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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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羽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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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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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覃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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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都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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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和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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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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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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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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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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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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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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