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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办发〔2020〕20号)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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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


三都水族自治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企的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1号)和《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党办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管一类、二类企业。企业负责人是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监管部门下文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含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和行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原则。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勤俭办企业思想,坚持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原则。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县管国有企业根据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上限标准。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不得高于企业集团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是企业为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执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2人以上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1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

我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严格控制价格、数量和用途。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本办法印发前企业已购置使用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企业负责人确需更新公务用车,企业确需采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应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的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连续亏损或者处于脱困时期,以及大范围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需要,降低公务用车成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租赁、保养、维修、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燃油等)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要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实施办法须报县公车改革机构审批。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交通补贴覆盖行政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企业负责人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企业不再安排车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办公用房是企业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配备的办公室。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

第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12平方米。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整改确有困难的,经履行出资人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一并整改,不应造成新的浪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不再担任企业负责人但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的,由企业按其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培训。培训是企业为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和负责人履职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要根据经营需要,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制定负责人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负责人培训费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不得参加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商业性培训。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或者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费用支出不得向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移。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项目服务方、融资服务方、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标准,在州内(包含县内)及省内其他州市(除贵阳市外)宴请的,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在贵阳市宴请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宴请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50元。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商务和外事活动之外的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7108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不得将招待费用量化到个人名下。业务招待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企业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宴请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接待活动。

企业负责人在食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应根据工作内容和接待对象,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陪同人员、接待地点,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规范申请、审批、报销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名义虚列、隐匿。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业务招待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三十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是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国内因公出差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州及三都县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乘坐高铁(动车)商务座,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差旅随行人数、出差时间。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明确任务、无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严禁用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到国(境)外从事公务活动和培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费用标准参照《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7号)执行。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企业负责人一般不得因私出国(境)。

第三十四条 通信通信费是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企业应参考本地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任何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个人住宅电话消费不予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实际、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支出费用等编制预算报告,并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企业的预算管控,集团子企业的预算集团母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年度预算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履行预算审核程序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预算方案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和编制说明,以及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费用预算方案。编制说明的内容有: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其中:

(一)公务用车预算。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发放交通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预算。

(二)业务招待预算。业务招待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按人编制。企业处于亏损期间,企业负责人年度业务招待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增长。

(三)差旅费、培训费预算。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四)通信费用预算。通信费用预算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和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严禁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四)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在集团母公司或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母公司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备案。

(一)实施细则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标准、管理措施等详细事项。

(二)企业要以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为上限,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合理制定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员的具体标准,全面规范各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三)企业制订的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在执行前应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级子企业报集团母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企务公开,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其中,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减50%以内绩效年薪;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扣减50%-100%绩效年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本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上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都水族自治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函201712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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