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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发〔2020〕7号)关于印发《三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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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三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施细则》、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的通知》(黔财社〔20203号)、《州委组织部等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关怀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南组通〔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县安排的用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省级发布一级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卫健部门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治处置工作所需。

(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把关,把有限资金用到刀刃上。要做好对疫情防治处置相关支出的审核把关,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疫情防治处置专项资金。采购计划应当以一线需求为主,所采购的物资既要满足疫情防治处置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闲置浪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筹集、账务指导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二)县卫健局负责本系统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主要职责包括: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疑似患者及留观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疫情防治人文关怀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工作的慰问经费、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值班补助、购买保险等,按相关政策和县相关文件执行。

(三)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试剂和防控物资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

(四)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疫情防控加班误餐费、集中密切接触者集中留观费用、防控工作办公费、防控工作车油费、宣传费、培训费及一线防控人员的保险费和一次性慰问费等。

(五)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卫健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督查指导,对偏离绩效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三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疫情无关的物资和设备购置。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采购情况等,由县卫健局汇总审核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财政局备案。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卫健局负责解释。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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