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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办发〔2020〕28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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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大力发展“村社合一”模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基层组织凝集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不断夯实基层组织凝聚群众和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整合原“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村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所(分局)负责村合作社财务指导、监督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合作社“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原则上推行委托代理会计记账制度,代理各村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费用从各村办公经费中开支或由合作社作为财务(或管理)费用纳入成本核算。

第四条村合作社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和私分村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合作社由镇(街道)财政分局指导各村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村合作社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原则上不能多头开户,如因工作需要新增账户的,必须经镇(街道)财政分局同意批复后方能开设新账户。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现金管理,每笔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每笔支付2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合作社出纳员(由村级报账员兼任)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村合作社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保持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村合作社银行账户,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限额未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或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村合作社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 村合作社不准向社员(股东)或单位出借资金。村合作社因搞公益事业建设,借入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须经理事会议研究同意,借入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须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村合作社不得擅自举债。

第九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条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由村合作社实施的各种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合作社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支资金,须经村合作社理事长批准;理事长需要预支资金时由副理事长审批。预支资金一般应控制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超过3000元的须经村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同意,村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公务完毕后,预支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二条 村合作社监事会定期组织会计、出纳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与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三条村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由经手人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村合作社在5000元以下(含)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合作社理事会议研究决定;超过20000元的,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外,所有付款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税务发票。属工程款的需附工程合同,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的需附清单。

第四章 兼职履职待遇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兼职履职待遇,是指村(居)干部到村合作社兼任职务的工资、公务用车和业务支出等待遇,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激励措施,把发展壮大村合作社集体经济与奖励兼职的干部挂钩,调动兼职人员积极性,增加村合作社经济收益。

第十七条根据《黔南州推行“村社合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允许村干部在村合作社兼职兼薪,鼓励按村民集体协商制度拿年薪。村合作社除分红后的年净收入少于5万元的,不得奖励兼职人员薪金;除分红后的年净收益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总奖励薪金及福利不得超过30%;除分红后的年净收益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奖励薪金及福利费不得超过35%;除分红后的年净收益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奖励薪金及福利费不得超过40%。在兼职兼薪待遇中,理事长每人每年原则上兼薪待遇不能高于20万元;副理事长每人每年原则上兼薪待遇不能高于15万元;其他理事会成员每人每年不能高于8万元。各村合作的兼职兼薪待遇具体比例由村民集体协商确定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合作社负责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项目服务方、融资服务方、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村合作社承担费用(含酒水等)支出的接待标准为:州内(含县内)及省内其他州市(除贵阳市外)宴请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在贵阳市宴请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在外省宴请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商务和外事活动之外的其他业务招待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参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暂行办法》(三党发〔2017〕108号)执行。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是村合作社公务活动需要配备的车辆,县内各村合作社可从经营性净收益资金中购置1台18万元以下的车辆。公务用车在购买时必须经过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能购买。公务用车的管理参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发〔2020〕2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村合作社经济往来业务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局设计和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格实行票据领销制度。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监督检查。村合作社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理事会审议后的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事先经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确保村合作社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用村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计提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

第七章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合作社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按实登记。集体山林、土地、宅基地拍卖、集体资产资源出租,须有包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到场,所得资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账户,如果当天来不及的,第二天必须存入。包村领导和驻村干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土地征用费必须作为村合作经济积累,土地征用费需列支时,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账,应及时公示。

第八章 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对造价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合作社理事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对造价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

程项目,要召开理事会议进行研究,经村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一条在本村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村合作社组织实施。对不能实施的项目,村合作社要按照招(邀)标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二条 村合作社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工程结算,并凭正式发票及时入账。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村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报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合作社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重大的资产经营项目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章 村级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村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六条会计员负责依法依规设置账簿,开设银行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社出纳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退回、补充完善或拒绝付款,否则由村合作社出纳员承担责任。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三)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四)按规定及时催结暂支款,协助村合作社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五)密切配合委托会计的工作,接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检查,离任时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移交不清楚的,待移交清楚后方能离任。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财政分局每年至少对村合作社财会人员开展一次培训。

第三十九条 村合作社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合作社理事会研究通过,报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 村合作社监事会享有对村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社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本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反映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社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般事项实行每月公开,每月1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当发生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时,即时公开。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和时间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村合作社财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1.村主要干部、村合作社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重点内容是该干部、负责人任期内的村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财务使用情况,村重要经济事项交接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其他经济问题等。

3.在审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4.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四条 村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为月份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份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村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格,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村合作社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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