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年 >> 2020年第3期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府办发〔2020〕72号)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20年规划“地摊经济”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0年规划“地摊经济”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0年规划“地摊经济”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助力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着力解决就业民生大计,拓宽就业途径,努力实现助民增收,巩固和提升脱贫成效,促进县域经济稳步发展。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工作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助力商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建城管通〔2020〕58号)精神,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放管结合、以疏为主”“科学设置,统一管理”“改善民生,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生存生活需要和市民需求,选择既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又不妨碍交通出行的地段,设置临时开放便民服务点,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巩固脱贫成效。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有序规范释放地摊经济潜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最大限度释放地摊经济的活力,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人性化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经营地点一:从香港名都大桥往水文站方向约200米道路及道路两侧人行道路面。  

经营时间:每日18:00时至次日凌晨05:00时。

经营内容:允许在区域内开展“便民宵夜”和“特色美食品鉴”等形式多样的夜市特色促销活动,刺激消费市场。

运营要求:实行免费限摊位管理、人走摊走,采取承诺保证的方式监管。营业期间必须铺有防污染地胶、设置垃圾回收桶(包括厨余垃圾),确保摊位及周边卫生清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服从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二)经营地点二:从金桥至水务局靠河边沿线的人行道。

经营时间:每日18:00时至22:00时。

经营内容:允许在区域内开展鞋服、小饰品、儿童玩具销售及儿童娱乐设施经营。

运营要求:实行免费限摊位、人走摊走管理,确保摊位及周边卫生清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服从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两个指定经营地点属于临时设置摊位,开放时间从2020年7月开始,如遇政策调整所有地摊经营者无条件撤出。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7月30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责任单位按照工作任务及分工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工作通告、提示牌设置、摊位施画等),完成三都县地摊经济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8月2日至8月20日,开始报名、分配摊位,按地摊经济管理办法执行。

(三)监管阶段:2020年8月21日至上级要求取消地摊经济止,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对“地摊经济”开展跟踪指导、纠正、执法相关工作,保持经济活动有序运行。

(四)总结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总结开放“地摊经济”的工作利弊,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总结会,分析研判存在的困难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是否常态化开放“地摊经济”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全县“地摊经济”工作的统筹和整体推进,成立“地摊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宋剑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石昌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职督学

潘永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唐合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吴功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局长

吴文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梁传江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局长

韦学俊县水务局局长

冉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磊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勇县城市管理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吴宗提三合街道办事处主任

石本招凤羽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潘永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骥、唐合光、吴庆友、郑磊4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派。领导小组负责县城区“地摊经济”的研究部署和统一协调,全力推进地摊经济和夜市经济发展工作,负责三都县地摊经济管理办法解释。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摊经济”开放的区域进行规划管理,制定各类地摊的管理办法,安装相应提示牌并施画临时摊位。对“地摊”“夜市”集中的主要街道分时段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城市交通畅通便捷。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地摊经济”开放区域进行规划建设。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城区内有固定门市的占道经营户进行监管治理(包括宵夜门店),对已取得摊位的摊主进行许可审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地摊经济”的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监管。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引导经营户规范、有序发展,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化解经营中出现的新矛盾。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地摊经济”夜市宵夜食品摊经营者做好身体体检,并及时办理健康证,确保夜市宵夜摊点食品卫生安全。

6.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负责对“地摊经济”产生经营产生的油烟、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管。

7.县水务局:负责对地摊周边河道环境卫生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垃圾、污水乱排乱放,污染河道等现象发生。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指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9.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地摊经济”区域社会治安的管控,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地摊”人流、车流集中情况,科学合理部署警力,规范流动摊位交通行为,引导“摆摊人”使用合规车辆,组织市场周边车辆有序停放。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我县“地摊经济”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市民支持与配合“地摊经济”的实施。同时,宣传发展地摊经济助力脱贫攻坚、活跃市场消费、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支持发展的政策效应,深入挖掘典型事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11.三合街道办事处、凤羽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区域内广大市民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市民的支持和理解,加强对辖区内背街小巷进行监管,减少矛盾和相关投诉,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放“地摊经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明确专人负责,给予工作措施保障,做到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做好服务。各单位学习领会两会精神,并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引导和指导的作用,积极做好开放“地摊经济”的管理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台、新闻媒体、手机信息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加强协作、便民利民。由于“地摊经济”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密切加强部门间横向联系与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科学制定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通告,以及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在落实工作中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做好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指导,避免工作粗糙产生矛盾。

附件:三都县地摊经济管理办法


    附件

三都县地摊经济管理办法

一、经营范围及时间

(一)金桥至县水务局风情街,主要经营儿童玩具娱乐及小百货(如:玩具、儿童橡皮、小蹦床、服装、鞋、居家小商品);经营时间为每天18:00-22:00时(儿童玩具娱乐及小百货类)。

(二)香港名都大桥至水文站,主要经营露天夜市(如:烧烤、粉面、冷饮);经营时间为每天18:00时-次日凌晨5:00时(夜市餐饮类)。

(三)以上区域经营者禁止超过规定划线范围。

二、经营要求

(一)经营户不得提前进场占位子,严禁抢霸占行为,做到文明经商(如私自使用涂料划线或写字占位子则取消其经营权)本次设置的临时摊位为临时设置,非永久使用,如遇政策调整,所有经营者应立即无条件拆除。

(二)经营户在经营期间必须保持摊点环境卫生整洁,结束后人走摊走,做到“我经营,我清扫”(如不自行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油垢,造成该区域污染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批评教育或取消其经营权)。

(三)所有摊位必须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予以安排,摊位不收任何形式的费用,摊位经营者不得转让、转租摊位牟利,不得超越规划区域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要严格服从该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统一管理。

(四)城市管理人员自觉规范文明执法,禁止向经营户索取或索要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依法处理;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发生,可向县纪检部门反映。

(五)摊户在经营期间,不得私自将经营物品超规定范围经营,不得占用盲道经营,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对违规的经营户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将视情况轻重取消其经营权。

(六)经营户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市民生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小音响等进行叫卖;如若遇市民投诉,城市管理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的,将取缔相应的扰民摊位。

(七)经营户不得在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内经营其他种类物品,不得经营违规违法物品。

(八)夜市经营户需在经营区域铺有防污染地胶且至少向外伸1米。如不按规定铺设地胶,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提示,多次仍未整改的将取消其经营权。

(九)经营户在收市时需人走摊走,不得遗留物品占位子,违者该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将该物品进行销毁处置,严重者则执法人员有权取消其经营权。

(十)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经营者需对所售卖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所有经营食品者需服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统一调度及安排,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经营。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