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
《三都县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三都县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工作机制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指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基于同一犯罪事实、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及涉众型合同诈骗、涉众型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本机制涵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侦办、维稳及处置全过程。
二、组织领导
我县成立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县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行业主(监)管监测预警、案件查处、清偿兑付和维稳善后等工作。
(二)及早处置。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控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依法分类妥善处置,严防坐大成势,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三)严肃纪律。对跨区域案件,坚持由州委州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县公安机关要严格办案纪律,优化侦查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效。
(四)积极稳妥。县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动查办案件和善后维稳,把握好处置侦办关键环节和善后处置最佳时机,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全力确保处置的最佳效果,严防因办案和善后处置不妥引发新的涉稳事件。
(五)依法办案。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追赃、挽损、维稳,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经得起时间、法律的检验。
(六)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体要求,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紧密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七)属地管辖。案发地属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跨县(市、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黔南州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案件受理县。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按照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建立本县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清偿兑付、信息报送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负责本系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信息报送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取缔、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三)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县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稳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引导群众合法维权;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陈案处置化解和资产处置、清退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配合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处置的网络宣传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积极组织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等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处置宣传的管理。
3.县人民法院:负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4.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为打击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5.县发改局(县科技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资金来源的监督工作,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对从事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善后维稳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养老行业领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经费保障,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处置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1.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负责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商务系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2.县文旅局(县体育局):负责旅游行业领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3.县市监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投资(咨询)类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监管;依照职能职责依法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的违法违规广告进行查处,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案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有关企业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工作。
14.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5.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查处工作。
16.县税务局: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17.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在继续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可能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规定,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取缔。
18.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负责银行、保险系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评估,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
19.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积极参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监测预警
(一)系统平台建设。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牵头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实现市场监督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从“实际控制人、企业关联、企业经营、诉讼处罚、网络舆情、上访举报”等维度,预警企业异常行为和潜在风险;同时,运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建立完善利益受损人信息库、非法集资和传销黑名单数据库,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警研判、侦查办案、维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二)落实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
(三)强化风险排查。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及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前端背景审查。由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重大风险企业风险防控审查机制,由县投促局牵头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风险防控审查机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审查机制,公安局、市监局、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参与,对相关企业经营资格、法人代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对风险级别较高的,应采取约谈、处罚等手段实施清退;经营期间定期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杜绝涉众型经济、金融重大风险隐患。
(五)发动群众防控。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资源,以“无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社区(村)”创建活动为抓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六)强化报送反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行业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通报;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监测预警指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七)信息会商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监测预警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开展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捕捉各类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好预警防控工作。
六、案件查处
(一)案件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责任科室和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报告,并回复举报人。
2.对案发地属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理职能明确的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线索,由本县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超出职能权限的、跨行业并跨县(市、区)的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线索,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案件受理县。
4.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税务机关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1.对案情较为单一、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案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调查取证困难、跨县(市、区)实施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报至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意见和指导意见开展处置工作。
3.在案件的调查取证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立案侦查。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
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在开展立案侦查工作时,应定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需相关主(监)管部门或检察院、法院配合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商。
(四)性质认定。涉众型经济犯罪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开
展性质认定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主(监)管部门认定较难的,提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多个主(监)管部门都有权认定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公安机关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商检察院、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性质认定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不影响公安等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认定和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五)案件处置。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市监局、税务局、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专案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对涉案人员进行严格控制。非法企业、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局、市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取缔。
1.专案组制订处置方案,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甄别和涉案物品的库存保管工作。
2.专案组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从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单位及涉案人员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已查实的涉案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对于易损易变质的涉案资产,经专案组与检察院、法院协商,可按照法定手续,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提前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资金采取专行专户方式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5.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最短法定时间内予以判决,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县领导小组成员、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制订资产清偿兑付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清退集资款。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6.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牵头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及资产清退的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订应急预案,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损群众的接访和宣传疏导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
7.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合理保障。
8.处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善后处置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行业主(监)管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维稳工作机制。县委政法委要及时汇集各部门涉稳情况,组织指挥调度重点人员稳控、突发事件处置等维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收集研判和上报情报信息,按照职责落实维稳措施。
(二)落实风险评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牵头对跨区域、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涉众型经济案件处置中,凡作出是否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定风险等级,提出工作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相关工作。风险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入决策程序,必须暂缓、调整或取消决定,同时认真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经重新评估为低风险等级后再次实施。
(三)分类妥善处置。对案发地属本县行政区域内、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责令涉嫌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指导、督促限期完成集资款清理和清退;主(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善后处置较难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牵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
(四)强化属地维稳。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属地维稳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维稳职责,加强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重点人员的稳控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无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主,涉及地公安机关配合。对出现集体非访的,县公安机关要迅速反应,及时劝阻劝返。县委政法委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置中,要组织和督促各相关部门有效化解和管控各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凡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加强区域联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与其他县市加强区域协作,及时互通情况,形成防范和处置合力。凡采取重大行动,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涉及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注重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引导机制,及时发现网上舆情,全部掌握事实真相,适时适度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网上舆论,严防信息监控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引发和扩大负面舆情。要严肃宣传纪律,未经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审核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不得对外发布新闻通稿和宣传报道。
(七)广泛宣传教育。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更加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预防工作,以“3.15”“4.26”“5.15”等宣传日为载体,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宣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深入揭露犯罪手法,充分表明和展示政府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鲜明态度和重要战果,多层次多角度诠释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预防和参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县人民政府牵头强化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工作保障,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工作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二)严格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县人民政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纪责任:
1.未履行行业主(监)管责任,未认真监测、预防和报告本行业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导致行业内发生重特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
2.在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中未认真开展风险评估,以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控制或协助控制涉案人员、财产和证据,以致涉案人逃跑、涉案资金抽逃、重要证据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置涉案财物,或善后处置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6.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严重影响案件侦办和善后维稳的;
7.在处置涉稳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或家庭成员参与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未有效劝阻的;
9.其它处置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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