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管理使用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
平台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黔南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各部办委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政协机关、县监察机关,以及县工会、县共青团、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参公单位、镇(街道)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使用审批管理、车辆运行费用管理、车辆的保险及年检审管理、用车订单管理、人员及部门管理等。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基础信息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信息管理。各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将车辆基础信息录入平台系统。针对车辆信息变动或更改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应的信息,有车辆更新(报废或拍卖)的应将原有车辆定位设备拆下及时安装到新购置车辆上并将相关信息更新完善,确保车辆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轨迹查询调取。各单位管理员应定期查询本单位车辆轨迹是否与实际用车申请一致,确保各单位合理合规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严格定期巡检车辆设备。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车辆北斗定位终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7天以上设备出现异常,各部门应及时到定点设备安装维修处进行排查处理。
第八条 严格管理人员及部门信息。各单位在新增人员或修改部门信息时,由本单位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新增、修改信息。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九条 车辆须新增保险、维修保养(包括修理、装饰、更换轮胎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机油等)时,车辆驾驶人员填写新增保险信息以及维修保养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填写,上传相关凭证,由本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需加油或者缴纳过路费的情况,由驾驶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对费用信息进行填写并上传票据,驾驶人员在交车审核时需核实具体情况,情况属实予以批复。
第四章 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车辆须通过系统平台进行用车申请,经本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后调度派车,本单位管理员驳回不予用车、未通过平台进行调度用车,视为违规用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使用县公务用车保障服务中心车辆,由用车单位管理员向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用车申请(有方案或有领导审批意见的,须附相关材料),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员审核用车单位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平台实际情况调度派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各单位其余公务用车全部加装北斗定位终端设备并贴上“公务用车”标识,纳入全县统一的信息系统监管,车辆在无出勤任务时停放于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申请、使用公务用车,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县公务用车保障服务中心车辆的日常运营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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