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黔南州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黔南委办字〔2017〕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臵宅基地和闲臵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和承办农用地转用申报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监管主体及执法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设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流程管理,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负责编制村庄规划;根据《黔南州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三都水族自治县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授权镇(街道)承担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职责,统一行使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的执法权,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分配和申请审核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事项;开展宅基地资格认定并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各村(居)要明确1人担任农村宅基地协管员。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臵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在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所需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受理窗口,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农业部门。镇( 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签署意见后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大地2000坐标)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在规划确定的村庄或聚居点范围内选址,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
手续,对符合新建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农房选点设计图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镇(街道)消防部门负责审查农房选址、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的,镇农业部门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有关部门审查。镇农业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村镇建设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农户申请建房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村镇建设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新的住宅建成后应将旧的住宅拆除,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新建房屋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科学选址。
1.鼓励和积极引导农村村民进城入镇购房。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交通和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实施中,通过项目配套支持政策,鼓励村民选择到城镇购房。维护城镇落户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使用权,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依法科学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避免占用耕地。引导村民在规划区和聚居点建房。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防洪泄洪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区。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景区、园区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房,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符合货币安臵或统建安臵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不符合货币安臵或统建安臵的,在与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按宅基地审批政策和“四原“原则(原宅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向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农房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
3.安全评估。各镇(街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聚居点规划,依据镇、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新建农房的宅基地及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评价。确需进行安全评估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配合,进行安全性评估。
4.控制距离。农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并与公
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农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在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房选址建设的应符合对应的关于控制范围的相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农房建设施工备案制度。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实行登记备案制,施工前,农户应当主动向村委会(社区)申请登记备案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登记备案条件包括:有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施工队伍;有施工任务委托合同;宅基地审批手续;规划手续及其他必要手续。
(六)加强动态巡查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主体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处臵。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各镇街道落实监督管理职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农村建房施工技术力量支持和农房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防灾减灾、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保障。按照部省指导、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的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程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资金人员保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落实专人,保障经费,做到农村住房建设有人来管,有经费可用,有制度可循,有资料可查。
(三)纳入全县目标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考核。对审批不及时、巡查监管不到位、违规建设现象突出的镇(街道)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四、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范许可)申请表
2.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范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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