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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发〔2020〕17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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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02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 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县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县人民政府要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与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战略定位同频共振、目标同向。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确保各项决策做到依法依规。

(三)坚持民主科学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把经验决策与科学决策有效结合,提高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四)坚持请示报告原则。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县政协协商制度。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的,县长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讨论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报告。

(五)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主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执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2.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决算报告,以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或者提请县委、县人大审议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表彰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3.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处置和确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民生工程和改革稳定发展等重大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生态建设、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领域规划的编制、调整;

5.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的签署;

6.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干部任免工作;

2.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3.根据县委提名,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对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有关科级干部和相当职务层次的干部职务进行任免;

4.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事宜,政府系统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调整,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和调整;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4.由县人民政府作为牵头落实单位的国家、省、州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在国家、省、州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属地服务保障的重要事项;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银行信贷资金等事项;

2.年度申请省政府债券资金、偿债资金以及接受捐赠资金的使用;

3.急难险重等特殊事项的大额度支出,200万元以内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提出审核意见,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涉及单位提出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超出预算需追加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相关支出2000万元以上的。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酝酿准备

1.事前征求意见 。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

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并出具相应的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作为附件,与待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涉及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县纪委县监委意见;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进行充分酝酿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开展而未开展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研究。

3.按照程序提议 。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前报县长确定。按照事项涉及的范围及重要程度,分别采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等形式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材料准备 。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召开12天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送达材料应包括待决策事项、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及结果等书面材料。

(二)集体决策

1.研究讨论 。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制度,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全程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会议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后,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建议。对有关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逐个表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2.逐项决策 。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逐一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报请县委常委会裁决。

3.形成纪要 。县人民政府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至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4.逐级请示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提交县委审议的,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审定;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决策执行

1.执行决议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涉及的领导同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常委会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决定时作出的依据,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

2.跟踪落实 。主要负责部门、承办单位应在具体事项承办时限内,就“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调度,及时妥善处理;对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调度督办,及时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3.督导检查 。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县人民政府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县发改、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对决策过程中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

(四)资料归档

1.专人管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存档工作,明确专人专管,定期将有关材料移交县档案局进行统一管理。

2.规范存档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文件资料、议题征求意见情况、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存档。原则上相关资料要求按原件进行存档。

四、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保障决策程序和执行的规范性、科学性、高效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2.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以及施行其他违纪行为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4.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权,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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