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我县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产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和时间
(一)县境内所有河流、湖泊及非养殖水库水域等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管理。
(二)从三合街道猴场桥往下至同心桥橡胶坝的河段属于全年禁止捕鱼区,除垂钓外,禁止其他捕捞作业。
(三)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禁止行为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允许休闲文明垂钓外,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二)禁止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
(三)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四)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三、打击重点
(一)对违反禁渔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破坏渔业资源,参与非法捕捞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报送组织、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各镇(街道)和县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渔业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属地渔业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854-3921153,110。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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