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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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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291日—2023531日。

    二、禁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50米以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尧人山自然保护地、都柳江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实行全年禁火。

三、禁火期间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秆、烧放牧坡等。

(二)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四)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烧蚁等。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

(六)未经批准禁止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四、用火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全面推进森林防火“村为主”管理模式

(一)村(社区)“两委”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加强本辖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管控。

(二)森林禁火期,护林员要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规用火行为,要严格依照“村规民约”严肃处理,确保无森林火灾发生。

六、重点时段值守、检查

(一)森林禁火期内及森林火险等级高的时段,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国有林场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设立执勤岗点,对主要林区路口、公路主干线、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明确专人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入山林。

(二)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期间,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主要路口、重点林区、重要部位及火灾多发区增设执勤岗点,对过往车辆及上山人群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有携带香、蜡、纸、烛、烟花爆竹等祭祀品上坟的要立即制止,倡导移风易俗,转变观念,采用送鲜花、植树等方式进行文明祭祀。

七、加强宣传与监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智障、残疾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避免因在林区及边缘人为玩火、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信息报送

凡发现违规用火或火灾隐患,所有公民都有义务按照就近原则,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所属林场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所属林场要按程序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九、违规处理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十、通告施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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