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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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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2


三都水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12345”工作模式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党办发〔202122)、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关于利用移民搬迁社区培育和发展扶贫车间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的盘活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商业门面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就近培植发展移民后续产业,解决易地移民搬迁群众就业困难,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商业门面资产(已拍卖处置的资产除外)停车场(停车位)、充电桩及其他商业用房等国有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建设的三都县2017年和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商业门面资产,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监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的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商业门面资产由三都水族自治县移民后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移民公司)负责监管,县城投公司、县移民公司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商业门面的监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县级资产监管单位),各镇(街道)安置点移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承担委托代管责任,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商业门面资产进行摸底调查,核实资产现状底数,建立资产台账,全面、准确掌握资产数量、面积等情况。各镇(街道)要定期将各移民社区门面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到县级资产监管单位备案,县级资产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商业门面资产的监管。

第四条 县级资产监管单位委托各镇(街道)移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对本辖区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期限为5年,代管期满可自行协商续签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的租赁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安全完整、风险控制的招租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三都县易地扶贫搬迁商业门面实行安置点门面、商铺等商业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置,商业门面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由镇(街道)安置社区居委会所有,由商业门面县级资产监管单位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签订委托代管三方协议(甲方:县级资产监管单位,乙方:镇(街道),丙方: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明确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的管理使用职责,管理使用年限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商业门面。由商业门面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关于利用移民搬迁社区培育和发展扶贫车间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对投资人进行审核认定,凡是利用移民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扶贫车间的,给予第1年至第3100%免租的奖励4年至第5年给予当年市场价50%租金奖励政策享受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利用移民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扶贫车间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使用20平方米商业用房解决1人以上就业,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工不足应按商业门面竞标底价缴纳相应的租金。

(二)就业人员应当为移民社区及其周边群众。

(三)扶贫车间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当在三都县内缴纳。

(四)扶贫车间不得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以上,避免资产闲置。

(五)须缴纳当年市场价1年的租金作为押金。

符合三免两减半扶贫车间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民社区居委会与投资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做好管理工作,如有扶贫车间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未达到以上扶贫车间规定要求的,管理单位可以终止扶贫车间协议,投资者即时退场,由管理单位再对该门面进行重新处置管理

第八条 不能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商业门面,由移民社区居委会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发〔202023号)等精神,对本辖区内的商业门面资产开展招租工作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签署后将一份交到县级资产监管单位备案。为方便群众,竞租活动可在商业门面资产所在镇(街道)开展,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确保竞租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在招租活动开展前要事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竞租底价的市场询价工作,竞租底价要与市场接轨。

第九条 门面资金收益管理使用。商业门面资产的租金由商业门面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代收,于每年1230日前一次性全部缴纳到县级资产监管单位,在交纳租金的同时提交本年度所交纳门面租金的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统计汇总表。由县城投公司监管收取的门面租金每年按50%的比例返还给镇(街道),作为社区集体经济收入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维修管护等公益性开支;资产监管单位收到代管单位所上缴的租金后,须在一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将应返款项返还给代管单位。50%留给县城投公司。由县移民公司监管收取的门面租金,全部用于社区住房维修、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发展集体经济,由镇(街道)根据各移民社区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向县移民公司申报资金,县移民公司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按照程序划拨项目资金到镇(街道)。县城投公司和县移民公司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公司监管的门面资产盘活及收益使用情况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条 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12345工作模式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三党办发〔202122号)文件等规定,以商业门面面积总量的15%(包含现在使用的面积在内),提供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管理服务窗口及移民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如超出商业门面面积的总量的15%(包含现在使用的面积在内),应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使用,避免过多占用国有经营性资产,造成国有经营性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社区停车位及充电桩管理。移民安置社区停车位及充电桩委托由镇(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负责日常维护和经营管理,负责对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治安维稳、经营性风险进行监管,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出租,建立收支登记台账,所得收入统一存入社区指定的专用公账上进行统一管理,在收取相关费用后须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收支台账和所收取的费用上交到资产管理单位指定账户上,资产管理单位再根据社区实际开支情况将经费返还给社区作为物业管理等公共开支费用。

第十条 建立门面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机制,资产管理单位要对委托代管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管理引导,指导和督促移民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规划布局,培育好招商业态,落实好相关政策,为进驻移民社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三都县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在委托代管期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督促移民社区居委会按照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商业门面资产进行管理,并明确门面退出机制,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规定退出机制,门面资产需要拍卖处置的,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单位收回,原则上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赔偿补偿;不符合扶贫车间管理规定要求的按扶贫车间管理规定要求退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文件不能解决的,应按一事一议原则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条 三都县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县级资产监管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三都县易地扶贫搬迁国有商业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委托代管工作职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入驻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租赁协议》监督入驻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合作社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共同抓好三都县易地扶贫搬迁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办法三都水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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