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以及干净的环境卫生,维护城区社会公共秩序。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现就文明养犬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12个社区(麻光社区、尧人山社区、凤凰社区、小河社区、都柳江社区、城南社区、交向社区、腾龙社区、沿江社区、三郎社区、万户水寨社区及新城社区)范围内养犬的住户、商户等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免疫接种,在取得家犬免疫证以及犬牌后到所属街道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方能饲养。
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养犬户的宣传引导,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三、养犬户必须加强犬只的管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能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因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犬只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养犬人负全责。
四、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对进入城区市场进行交易的犬只,经营者要采取关笼进市的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健康的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犬只。县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4-3927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854-3922715。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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